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和我部《关于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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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1-04-12 09:22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对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详情如下:

关于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环办执法函〔202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0年,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和我部《关于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底,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应用排污许可、市场监管信息,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1993个,涵盖污染源企业(单位)125.24万家(个);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动态调整、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库1900个,入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达4.48万人。

全国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检查66.14万家次,其中对一般排污单位检查32.19万家次,对重点排污单位检查10.24万家次,对特殊监管对象检查2.06万家次,对其他执法事项监管检查21.65万家次,参加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1.65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2.24万个,随机抽查信息公开43.29万次。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制度建设,巩固工作运行成效。北京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专项执法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均采用双随机模式;河北制定《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版)》,梳理并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方法及相应违法问题查处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研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将检查对象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进行分类,相应地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对检查人员进行分类标注。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减少检查频次,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天津、山西、河南、安徽、陕西等地分别联合市监、交通、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甘肃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年度抽查检查计划,2020年全省抽查检查数量与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55.6%,部门联合检查次数是2019年的1.5倍;广东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随机抽查企业比2019年同期减少了2472家次,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三)突出工作重点,做好工作衔接配合。浙江、江苏紧扣系统融合趋势,将“双随机”抽查系统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有效衔接,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分级分类差别实施“双随机”监管;内蒙古、辽宁、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双随机”抽查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行衔接,被抽查企业已纳入正面清单的,免除现场执法,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遥感、无人机、用电用能监控、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海南加大对市县“双随机”检查的监督力度,将其作为年度稽查重点,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四)推动信息公开,加强工作成果应用。山东同时在省政府、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两个平台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细则、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信息;广东将随机抽查任务信息和检查结果同步推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实现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云南制定“事项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使企业自觉守法。

三、存在问题

日常调度管理过程中发现,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还有一些不适应,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较多,未能考虑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结合,存在重复监管问题,企业反映检查过多过频。

(二)部分地方存在多系统、多平台的情况,数据定义不相同、技术接口不兼容等问题,致使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二污普”数据成果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还不够充分。

(三)部分地区机构改革后,入库的人员执法能力不够均衡,缺少除执法人员之外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支持,发现问题的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无法满足目前多面性的执法需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要统筹考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工作计划、抽查指引等,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检查频次过多、任意检查,防止增加企业负担和自身廉政风险。

(二)管好用好“两库”。要逐步完善“双随机”平台应用和各类数据整合,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排污许可、“二污普”数据对接,及时掌握企业变动情况,动态管理;要以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为抓手,摸清队伍家底,并通过业务培训、标注管理、吸收外部力量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三)严格落实“一公开”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抽查结果等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为开展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创造条件,以公开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四)积极推进部门联合检查。要积极配合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在履行各自检查、执法程序基础上,协作开展联合抽查,准确定性处理。通过执法检查适度整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监管方式,获得企业主体认可和支持,实现联合监管的综合效应。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将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报送我部;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2021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工作报告和统计表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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