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市积极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利用线上巡查、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结合暗访、突击检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5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百色、崇左、南宁、贵港、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百色市德保县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修改工控机参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德保县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矿热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烟气流速和烟气温度三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完全一致(三项监测因子无相关性),存在造假嫌疑。
6月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抽调执法骨干组成行动小组,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矿热炉烟气排放口内粉尘仪和皮托管流速计长时间未维护,无法正常运行。执法人员随即分组开展数据试验,最终发现该公司通过篡改工控机软件内用于换算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的单元号参数,使用烟气温度模拟量信号代替颗粒物及烟气流速模拟量信号,导致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排污状况,数据长期严重失真。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矿热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颗粒物超标0.424倍,颗粒物、烟气流速自动监测数据较手工监测数据大幅降低,误差分别达到80.2%、52.9%,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8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的规定,该公司通过修改工控机软件参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3年8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10月5日,德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篡改软件单元号参数的行为较其它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更具“技术含量”,作案手法非常隐蔽。执法人员善用非现场检查“利器”,提前对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利用数据变化曲线图比较数据之间的关系,通过数据试验和细致的分析,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成功固定犯罪证据,“打假”水平不断提升。
案例2:崇左市某化工公司修改工控机参数涉嫌篡改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巡查,发现崇左市某化工公司钛白煅烧尾气自动监测数据在2023年3月13—15日、26—30日出现30余次颗粒物小时折算浓度值超标,其中3月29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值低于实测值(正常情况下,小时折算浓度值应大于实测值)。
9月21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钛白煅烧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系统的过量空气系数在3月28—29日被多次修改,由1.7依次修改为3.5、5.0、3.5,最后还原为1.7。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标准要求,其过量空气系数应为1.7。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污染物折算浓度值计算公式,过量空气系数高于1.7时,对应时段内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排放折算值将低于1.7的标准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折算值。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及其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化工公司钛白煅烧尾气自动监测数据在3月份出现颗粒物超标的情况,但未能找出超标原因。为使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好看”,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负责人封某提议并指导该化工公司管理人员黄某在钛白煅烧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系统修改过量空气系数,上传虚假的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10月25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10月27日,大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崇左市某化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通过篡改系统参数的方式,上传虚假的数据,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快速联动、密切协作,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找线索、固定证据,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南宁市申某修改工控机参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陶瓷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干燥塔排放口(1#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存在异常修改记录。根据《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该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应当为7。但执法人员查阅该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修改记录发现,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该监测设备有15次修改记录(修改后的设置值为8—25之间)。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计算方法,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修改后该时间段内生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会相应变小,其中当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为25时,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仅为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为7时的0.28倍。
经查,该公司原料主管申某兼管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擅自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进行修改。
二、查处情况
申某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申某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主机电脑折算公式参数中的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3年7月1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8月4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数据逻辑分析、异常数据核查,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和运维公司标记历史记录进行筛查,实现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案例4: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更换监测样品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报告反映,其进水存在间歇性异常高值现象。执法人员通过摸排、走访企业和对比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对园区内排水企业开展排查溯源工作。经过一个多月分析研判以及对园区内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暗访采样,发现该公司间歇性排放废水、排放口废水COD浓度高达5000mg/L,但其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达标”,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8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正在排放废水,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开关处于关闭状态。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该案件通报公安、检察部门,联合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因长期维护不当未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废水无法持续稳定达标。为了使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好看”,该公司利用间歇性排水的特性(每日排放废水1—2个小时),长期在排放废水时人为关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开关,将氨氮、总氮、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管分别连接一个装有自来水和废水混合水样的水瓶,分析仪抽取水瓶内的水样进行分析,从而获得达标数据。废水排放完毕后,该公司立即用自来水稀释取水井内废水,再开启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开关,营造设备正常运行的假象。
经检测,该公司8月3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578mg/L、总氮为683mg/L、总磷为32.4mg/L、COD为910mg/L,分别超过园区污水处理厂可接纳最高进水浓度的11.84倍、8.76倍、3.05倍、0.82倍。经查阅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该公司8月2—3日氨氮小时均值浓度为10.17—11.9mg/L、总氮为32.45—36.8mg/L、总磷为1.7—2.48mg/L,数据严重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六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9月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月6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针对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间歇性异常高值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调查组全面开展溯源工作,通过明查暗访、数据分析,精准锁定目标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5:梧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扰采样口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污水处理厂在中班和零时班用铁板挡住出水口,使得流量计处水位上升,以此获取产水业绩。执法人员对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自2022年5下旬起,某污水处理厂偶有短时流量突变的情况,9月起出现有规律的数据异常,与群众举报的内容基本相符。
2023年2月13日晚,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废水总排口(明渠后端排口)放置挡板(1块铁板+2块木板)以提高总排口水位。此时,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显示瞬时流量为249L/s。查看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发现,当日18时28分,在进入巴歇尔槽排放口水量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总排口瞬时流量从72L/s突增至119L/s,随后于19时40分再突增至241L/s。执法人员对其他点位进行检查时,现场操作工擅自移除总排口挡板,总排口视频监控显示21时45分总排口流水量明显变小,自动监测数据显示瞬时流量从243L/s陡降至75L/s。执法人员调阅该厂运营记录本发现,大部分零时班、中班处理水量远高于日班处理水量(高达2—3倍),而耗电量小于或与日班持平,不符合正常规律。视频监控显示,操作人员进出总排口的短时间内,废水总排口水位出现陡增陡降的异常变化。经查,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的123天内,该厂总排口水位突变次数多达119次。
该污水处理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其运营商为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2022年6月起,该公司按实际废水处理量(即废水总排口流量计的数据)收取运营费。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分析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流量数据与视频监控中废水总排口水量陡增陡降的具体时间,排除正常排水时段,经测算,该公司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的违法所得超30万元。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二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采用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边局部环境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第九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李某、欧某等9人参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审查后认为,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骗取废水处理费,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6月16日,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从用电量找到突破口,结合视频监控、模拟实验,并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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