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案例1: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电镀车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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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

2024-03-25 11:46 来源: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

案例1: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厂区污水收集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收集池、厂区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电泳返工件区外排酸洗总铬浓度值为9.84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浓度限值(1.0mg/L)。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仙桃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2月29日对当事人李某、李某某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办理中。目前,企业已将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转移到电镀车间,酸洗废水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案件启示

加强技术检测,拓宽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渠道。不定期对涉重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开展采样检测,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行刑”衔接,准确定性案件。与公安部门及时沟通,商请公安部门提前审查卷宗,确保相关证据闭环。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督促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本案中,仙桃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电泳返工件区酸洗工艺,督促该企业迅速将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转移到电镀车间,酸洗废水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从而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案例2: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出栏3000头商品猪项目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7万元。目前,该公司正在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三、案件启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案例3: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采取防渗措施贮存沼液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主要从事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黑膜沼气池周边2个水田土坑、2个围堰土沟以及3个1500立方米氧化池共贮存7500立方米沼液,贮存沼液的水田土坑及围堰土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监测结果显示,沼液废水中COD浓度为2458mg/L、氨氮浓度为51.8mg/L、总磷浓度为50.6mg/L。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迅速将水田土坑及围堰土沟内的沼液进行了清理。

三、案件启示

当事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处理鸡粪后产生的沼液虽然在未采取防渗防雨措施的土坑内贮存,但准备进行综合利用,未认识到渗漏产生的危害性。通过面对面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积极进行整改。

案例4:3家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份,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省级环保督察交办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印务公司印刷工序、某彩印包装公司印刷车间印刷生产线、某机械公司制芯车间固化工序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上述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3家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目前,3家公司正在积极整改。

三、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废气直排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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