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于11月30日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试行)》(吉环环评字〔2019〕20号)同时废止。此前执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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