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7 月 31 日
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 3 项因子,即可吸入颗粒物(PM 10 )浓度、细颗粒物(PM 2.5 )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 5 级阶梯标准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1.PM 10 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 PM 10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1—1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 万元/微克)。
(2)当月 PM 10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11—2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 万元/微克)。
(3)当月 PM 10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21—3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 万元/微克)。
(4)当月 PM 10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31—4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 万元/微克)。
(5)当月 PM 10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40 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 万元/微克)。
2.PM 2.5 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 PM 2.5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1—5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 万元/微克)。
(2)当月 PM 2.5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6—1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 万元/微克)。
(3)当月 PM 2.5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11—15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 万元/微克)。
(4)当月 PM 2.5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16—20 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 万元/微克)。
(5)当月 PM 2.5 浓度超过考核基数 20 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 万元/微克)。
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 1 天,扣收资金 10 万元。
第五条 除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建立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考核站点附后)。发现数据造假行为,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市环保局、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区通报上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情况。
第八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区空气质量考核站点
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鹤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水环境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
第四条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考核断面附后)实行 3级阶梯生态补偿。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 60 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 V 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 20 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 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
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五条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20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 200 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 200 万元。
(四)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计算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结算工作。市环保局、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区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情况。
第七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生态补偿资金外,结余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4〕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区河流考核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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