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批复要求,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准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现就严格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
(一)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八大水系干流范围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协商办理。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三)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除上述设置审批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
(一)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有关要求(第193项),入河排污口审批属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应独立予以审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同时开展、送审、审批,严格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对于在八大水系干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应先行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批复后,再到属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现存无审批登记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审批。应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要求,通过充分设置论证,对确需保留的现存无审批登记手续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施审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类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按照前述要求执行,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批。
三、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批复要求
入河排污口批复应明确:1.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2.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3.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要求;4.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5.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6.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7.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应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的要求;8.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要求。
四、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准入
(一)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设置入河排污口。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3.禁止审批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和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入河排污口。
(二)1.按照工业企业进园区,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要求,对已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公共污水管网基本覆盖的区域,严格控制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2.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域,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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