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印发,旨在进一步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不断改善赣江水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
《方案》提出,在巩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整治任务,切实解决赣江沿岸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提升沿岸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底前,建立完善“一口一策”,完成70%左右的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长效管理体系。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文件精神,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27号)文件要求,结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不断改善赣江水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赣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全面开展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重点加强截污治污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彰显省会担当。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管环保的要求,由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并推动属地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将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与南昌市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三年整治、黑臭水体整治以及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健康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有机结合,与产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绿色发展等有机衔接,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根除污染痼疾。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依法查处偷排偷放等违法排污行为,对能够立即整治的问题,抓紧整改到位;对涉及污水管网和治污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等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三、工作目标
在巩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整治任务,切实解决赣江沿岸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提升沿岸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底前,建立完善“一口一策”,完成70%左右的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长效管理体系。
四、工作范围
对生态环境部核定的890个入河排污口开展整治(其中南昌县290个、东湖区33个、西湖区77个、青山湖区2个、新建区88个、红谷滩区292个、经开区98个、湾里管理局10个)。
五、工作职责
(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承担排污口整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具体措施、任务分工、完成时间节点以及人财物保障等,积极打造整治示范工程,对整治完成的入河排污口组织辖区内职能部门实施验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以“河长制”为抓手,对排污口整治工作予以督促落实。
(二)市生态环境局
1.总牵头组织、调度、协调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分类整治工作,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及标志牌树立工作;
3.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
4.牵头工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及其他类型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打造示范亮点,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5.贯彻落实市政府会议要求,牵头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南昌县建成区外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南昌县人民政府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打造示范亮点,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
6.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市发改委
1.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及时掌握工作任务进展;
2.依据单位职责,对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在决策、审批等环节予以大力支持,推动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四)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除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以外的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打造示范亮点,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2.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3.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局
1.牵头建成区(含县区)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打造示范亮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2.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3.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六)市住建局
1.牵头建制镇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打造示范亮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2.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
1.牵头港口码头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打造示范亮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2.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3.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八)市水利局
1.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根据排口用途及污染源开展大中型灌区排口、水利排涝口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打造示范亮点,对属地政府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
2.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助牵头单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工作任务
(一)提高监测比例。加强入河排污口巡查,对符合采样条件的提高采样监测比例,对排放量较大、环境影响较大的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进一步明确污水排放情况和整治工作重点。
(二)开展精准溯源。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结合前期查、测、溯的工作基础上,开展二次精准溯源,组织对入河排污口逐一溯清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为精准整治打好基础。对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完成树标立牌。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合理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入河排污口“有标牌、看得见”。
(四)实施分类整治。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措施并落实整改,进一步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型排污口具体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
(五)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实现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控制雨水冲刷造成入河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监管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排水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排、污水乱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水管道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非法排污以及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打造整治样板。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指导属地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打造各类型排污口整治样板,同时积极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带动整治工作。
(八)建立长效机制。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和问题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动态变化情况和问题隐患并实时更新,及时调整、优化、完善“一口一策”,同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及时将相关台账资料收存归档,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对出现问题的排污口限期重新整改并销号。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将排污口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定责任主体,将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保障措施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并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调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城管执法、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整治调度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2023年9月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每月28日前上报阶段性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底前上报整治销号情况及全年阶段性工作总结。2023年9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责任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研判整治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督促其加大力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经报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推进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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