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市级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干流排污口动态核查工作;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完成本辖区市控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为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泉城”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51708621)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在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和德惠新河为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系统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和监管能力,助力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市级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干流排污口动态核查工作;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完成本辖区市控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为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泉城”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开展动态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排查全市入河排污口,做好查漏补缺。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做好入河排污口分类登记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发现的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涉及跨区县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确认责任主体。对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视情开展抽查。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
1.科学实施分类。参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区县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全面推进整治。以治污截污为重点,各责任主体制定“一口一策”,优化排污口布局,确保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当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理合并。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实施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当尽可能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污水。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当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整治。按照明晰工作责任、加强管护监督的要求,推动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情形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排污口监管。
1.合理规划布局。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严格规范审批。实行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核制。除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涉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或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市、区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实施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设置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信息需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区县自查、市级抽查”要求,各区县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更新排污口清单,不断完善入河排污口日常排查、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依据排口属性分类报请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整改验收工作,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基层责任河湖长应将排污口纳入监管范围,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督促排污口使用单位做好排污口及上游连接管涵、沟渠的养护清理工作,健全日常管护制度,确保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小清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积极推动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充分发挥无人机和无人船巡测监管作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严肃环境执法。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用好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污现象的,及时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与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
6.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省有关工作部署,将排污口逐步纳入省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排污口实行“一口一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管理。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及水务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长效监管体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有序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县两级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并积极申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奖补资金。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扬“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等措施,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四)强化公众监督。市生态环境部门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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