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省全面启动“三大一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查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并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涉水企业延伸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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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第四批“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12-14 17:42 来源: 黑龙江生态环境

2023年,我省全面启动“三大一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查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并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涉水企业延伸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绥化市某种猪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就流域水质出现异常的问题进行溯源排查,并对绥化市某种猪有限公司展开现场调查。该公司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有1座设计日处理污水1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深度固液分离+水解酸化+AO+消毒杀菌+UF膜”的工艺进行处理,粪污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灌溉自有草原,污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将养殖产生的粪污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灌溉草原,而是与某农业科学院开展露天秸秆动物粪便轻简化堆积腐解造肥技术实验。“堆肥”过程中汛期雨水较大,且企业人员疏于维护,导致雨水混合堆肥污水进入草原,致使2600平方米的草原受到污染,产生的污水和残渣在草原堆积。监测工作人员对流出场外污水、未经处理的粪水和场区草原积水等3处点位采集水样,送至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

查处情况

该企业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擅自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其罚款66.3万元,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在该种猪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背后,反映出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企业管理和基层工作人员缺少环保知识,更重要的是,一些企业只关心眼前利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对日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此案件的办理对相关企业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鸡西市某煤矿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及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开展涉煤企业针对性夜查时发现,某煤矿矿井水排放口排放的矿井水颜色呈黑色。经询问,由于该煤矿的矿井水净化水厂(新厂)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老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地面蓄水仓内矿井水满未能及时处理,外溢流淌至穆棱河支流二中坡水。发生故障时,该煤矿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检查发现时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地面蓄水仓内未经处理的矿井水外溢,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该企业已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事煤矿在发生设备故障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生产矿井水处理能力不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侧面反映了企业管理水平不够,员工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开展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落实已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规章,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做到自觉守法。

案例三:哈尔滨市巴彦县某环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每季度应自行手工监测的水污染物项目有: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该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对石油类、动物油、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6万元。

案件启示

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管理能够从源头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以排污单位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自觉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方案并记录在帐,在强化自身管理的基础上,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案例四: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某污水集中处理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齐齐哈尔市富裕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污水集中处理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存在异常,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联合监测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按规范对出水水质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采样检测结果,该公司出水浓度总磷为0.88mg/L,总氮为15.8mg/L,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污水集中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其罚款28.8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在发现超标问题后迅速做出反应,指派环境执法人员以及有资质的采样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固定证据,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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