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桂平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项目总投资1900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贵环审〔2024〕23号
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平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450881-04-01-590592)。项目位于桂平市城南片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度3分41.978秒,北纬23度20分23.423秒。项目占地19995.67平方米,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MBBR工艺生化池+混凝沉淀池+消毒”处理工艺,消毒工艺采用紫外消毒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处理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服务范围为桂平市城南片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格栅、提升泵站、沉砂池、MBBR工艺生化池、混凝沉淀池、紫外线消毒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及巴氏计量槽、辅助用房等。
项目总投资1900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构筑物、污水管道及污泥暂存场需采取有效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落实污水处理厂营运期环境管理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及维护,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后排入郁江。
项目排污口设置在郁江左岸,为新建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3分55.318秒,北纬23度20分8.737秒,通过污水管道纳入郁江,排放方式为岸边非淹没式连续排放,该排污口年最大排放量为1825万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最大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12.50吨,氨氮91.25吨。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格栅、调节池及污水处理池等构筑物进行密闭,产生的恶臭经负压收集通过风机送到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加强厂区绿化,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确保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等恶臭污染物浓度值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废气排放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落实污泥暂存设施和脱水措施,确保污泥含水率等达到相关污泥处置要求后送桂平市污泥处置厂处置;废栅渣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机油、废紫外线灯管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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