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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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12-21 14:4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试点地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专家评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以下简称“第一批机构名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分类

第一批机构名单实行分类设置,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机构可承担全要素的环境监测任务。专项类机构可承担专项环境监测任务,根据环境要素分为水、气、固体三类。水专项机构可承担水和废水、海水的专项监测工作;气专项机构可承担环境空气、工业废气、油气的专项监测工作;固体专项机构可承担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的专项监测工作。

二、申请方式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同时申请综合类和全部专项类(无需缴纳费用)。采取网上申请和原件交验相结合的方式。省环保厅组织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注册登录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申请材料(含扫描件),系统将自动生成初评分。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省内固定场所(实验室)的证明材料;

3.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

4.在岗环境监测和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

5.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购买发票、最新检定证书;

6.近三年的环境检测业绩资料、财务审计报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服务质量承诺书。

所有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其中,1~3项需要提供原件至现场核对(具体地址届时再定)。若发现申请材料造假,则取消该机构评选资格。

三、评审方式

(一)制定标准。省环保厅制定第一批机构名单入围标准,详见附件。

(二)组建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库,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地市环境监测站等系统内环境监测专家、省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检测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在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组,根据第一批机构名单入围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三)评审规则如下:1、先进行综合类机构评审,已确定为综合类机构的,不再参与专项类机构评审。2、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全部入围;得分在60分以下的,全部出局;得分在60分至89分之间的,根据得分排名拟评选综合机构35家、水专项机构5家、气专项机构5家、固体专项机构5家。若不足拟选家数,按实际数量初步确定入围机构。

四、进度安排

(一)公告

2015年12月下旬发布评选公告,在广东省环保公众网上公告15天,省环境监测协会协助宣传。

(二)接收申请

2016年1月上旬完成网上申请和现场交验。

(三)评选

2016年1月中旬,抽取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初步确定入围名单。

(四)公示

评选结束后,对初步入围的机构名单及其自评分、专家评分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省环保厅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初步入围名单进行现场检查,若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材料造假,将取消该机构入围资格并全省通报,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按顺序补录。

(五)公布

现场检查结束后,正式公布第一批机构名单。名单有效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

五、说明

今后我厅将建立入围名单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随着试点的扩大和市场的发展,省环保厅可根据需要分批评选增加入围机构的数量;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将通过加强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行为的机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试点市在我厅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前,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到期后应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附件: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

附件

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为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的环境监测服务供给,择优确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标准、能力标准和服务标准三部分。基本标准中各项应同时具备;能力标准对人员、检测项目、仪器设备、仪器资产等方面进行评分优选;服务标准规定了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本标准实行分类设置,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机构可承担全要素的环境监测任务。专项类机构可承担专项环境监测任务,根据环境要素分为水、气、固体3类。水专项机构可承担水和废水、海水的专项监测工作;气专项机构可承担环境空气、工业废气、油气的专项监测工作;固体专项机构可承担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的专项监测工作。综合类机构不兼专项类。

一、基本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广东省境内设有固定检测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二)通过计量认证(CMA),且证书附表的(检测场所)地址为广东省境内;

(三)综合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名,专项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名(以在本公司连续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为准);

(四)具有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实验条件和面积;

(五)遵纪守法,近两年(机构成立少于两年的,自成立起计)未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认证认可机构等的处罚、通报批评或约谈查实责任的。

二、能力标准

能力标准评分表详见附表。

三、服务标准

(一)在计量认证(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对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至少6年以便追溯(机构成立少于6年的,应自成立起保留),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展监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五)按要求公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公司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接受委托后按合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得转包。监测项目分包比例不超过30%,分包方必须同在政府购买服务机构名单内。

附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之能力标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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