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进行公示。一、《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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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附政策解读)

2022-04-06 09:28 来源: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进行公示。

一、《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具体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1年4月2日—4月9日

三、其他事项

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人:阚长青

联系电话:87207680

邮 箱:357906477@qq.com

联系地址: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附件:1、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所定义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系指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和运营维护;

(二)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四)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五)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六)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七)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第三条 (工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监测机构备案、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运行维护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各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利益回避)

社会监测机构承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责任义务)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应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社会监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六条 (备案内容)

社会监测机构通过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

社会监测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变更)

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八条 (评价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集和记录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有关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据此计分后做出等级评定。

在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评价周期内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备案、变更和上传监管系统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社会监测机构,不予评定等级,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第九条 (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执行、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信息采集)

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填报或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

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记录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风险等级)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其中A级至D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行为)

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级(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当年已获评的等级):

(一)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 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

(五) 拒不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 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价公示和异议处理)

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测机构和其他单位、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异议人和相关社会监测机构。

第十四条 (结果发布和共享)

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布本市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技术能力、服务类别、资质证书和相关不良记录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将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信用宁波”等平台,并探索建立与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

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和B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其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优先选择信用风险较低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分级分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于A级社会监测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对于B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10%;对于C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50%;对于D级和E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为评定机构数量的100%。对于E级社会监测机构和当年不予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将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监管内容)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用于日常监督管理时,应通过监管系统查询监测报告编号,确认监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 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环境条件与人员;

(二) 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和档案;

(三) 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

(四) 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使用;

(五)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管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实时流转、全程留痕的作用,采取系统抽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报告记录等方式,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 进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向社会监测机构、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线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对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的社会监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违规惩戒)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督促整改等形式,予以警示:

(一) 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 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

(三) 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宁波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和移送。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E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应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撤销信用评定期内授予的相关奖项、奖章、荣誉称号。对于连续两次评定为E级的机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向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联合宁波市市场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行业自律)

鼓励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2、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十三五”以来,随着环保工作不断拓展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化环境监测保障污染治理的任务量快速增加,环保系统监测供给能力不足越发凸显,同时社会对环境监测的服务性需求也日趋扩大,特别是现阶段的排污许可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落实,环境监测市场需求呈现爆炸式增长。

1、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市场发展情况

经过多年发展,宁波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日益庞大,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迅速发展。根据最新统计结果表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已经达到40余家,仪器设备总数约近1.5万台(套),实验室面积约3.6万m3,从业人员约5000人。

2、宁波市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涉及多部门的《宁波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结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与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每年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除配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至少两次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外,不定期联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市各类涉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有效地对宁波市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行使了监督。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2014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出台了《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14年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14年能力评估细则”),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检测分会接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等级供政府部门在环境监测服务项目采购、机构分类管理上提供依据。截至目前,已评估完成25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评估结果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布。其次,制定和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签订《宁波市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对监测机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进行从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检测质控管理及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4、当前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市场的不断壮大,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政策环境的不断转变,现阶段已经不再处于侧重环境监测市场培育阶段,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甚至已经制约到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主要原因如下:

(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不足

环境监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设备投资大,需要相当数量技术人才储备,因此,一个高水平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设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尽管宁波市起步较早,但大多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成立时间短、投入不足、规模偏小,实验室监测能力偏弱,具备监测许可资质的项目数偏少,特别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低,监测技术和研发水平提高幅度不大。

(2)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不规范

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正式确立的时间不长,尚不能称作成熟和规范,尤其是监测市场诚信体系有所缺失,导致2015年7月取消环境监测服务政府定价后,低价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实际监测成本高于收费收入,导致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监测业务偷工减料,不按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监测甚至出现数据造假的现象。

由此,在国家相关规定于现有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出台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则,进一步健全机构监管制度体系,这项工作大有必要。并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构建政府、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同时重塑环境监测价格体系,杜绝低价竞争导致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二、《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管理办法”和“2014年版能力评估细则”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与征求行业内部意见进一步修订产生。

修订后的《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章节,详细地将宁波市生态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实施对象、备案具体要求、信用管理、工作程序、后期管理、监督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新增的信用管理工作,也是贯彻了宁波市政府“信用宁波”建设的文件(甬信用办[2020]5号)精神。

1、管理办法实施对象

本办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

2、生态环境监测具体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所定义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3、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内容包括: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系指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监测和运营维护;

(二)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四)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五)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六)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七)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4、备案内容

(一) 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

5、备案评估工作流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备案审查:

(1)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能力评估,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对申请单位的质控保障制度进行相关审核,出具评估意见;

(3)专家委员会在专家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审查通过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子以备案,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备案评估通过后可从事的相关业务

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备案登记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业务:(1)企业自行监测委托业务;(2)环境影响评价监测;(3)各类生态环境管理监测,包括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IS014001环境管理认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监测等;(4)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5)机动车尾气监测;(6)危险废物鉴别监测;(7)科研项目委托监测;(8)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6、信用管理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集和记录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有关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据此计分后做出等级评定。在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评价周期内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备案、变更和上传监管系统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社会监测机构,不予评定等级,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示相关信息。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其中A级至D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

6、管理办法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于A级社会监测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对于B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10%;对于C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50%;对于D级和E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为评定机构数量的100%。对于E级社会监测机构和当年不予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将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形式,予以警示:

(一) 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 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

(三) 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 不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宁波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和移送。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E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应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撤销信用评定期内授予的相关奖项、奖章、荣誉称号。对于连续两次评定为E级的机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向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联合宁波市市场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三、相关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为何要出台这个办法?与之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区别?

答:目前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为加强管理部门在环境检测数据引用的有效性,同时规范行业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在之前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顺应新形势,研究、制定和出台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构建政府、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同时,重塑环境监测价格体系,杜绝低价竞争导致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本次拟发布的《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系在2014年出台的《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提升的。在延续备案管理这项监督工作的前提下,增加了机构信用管理这一内容。

问题二:哪些单位可以申报这项备案评估和信用评价?

答:宁波市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都有资格申报。

问题三:参与备案评估和信用评价社会化机构有什么优势?

答: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备案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问题四:备案评估和信用评价需要具备哪些软硬件条件?

答:管理办法对备案评估的基础条件有具体明确的条文,包括企业资产,设备规模,实验室能力,体系建设等,参看管理办法第二章。

问题五:备案评估的工作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答:申报单位先按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的具体要求填写申报表和准备相关的设备、人员、体系等书面资料,经专家初审通过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不少于三人的现场评估小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资料原件和验看企业实验能力,并安排“双盲样”的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后将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具体请参看管理办法。

问题六:损坏的信用如何修复?

答: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有明确,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消除不利影响。

问题七:有何激励措施?

答:管理办法中有明确,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和B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其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优先选择信用风险较低的社会监测机构。


原标题: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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