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
nox≤40mg/nm3,氦逃逸量≤5mg/nm3,so2≤30mg/nm3限值要求,通过新增窑列sp锅炉、更换炉列sp锅炉,提高现有余热电站系统发电能力,改造尾排风机实现蒸汽拖动,综合考虑scr系统和窑尾余热锅炉布置与衔接
排放标准方面,该《意见》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50mg/m。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50、100mg/m3,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的,执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
“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一般区域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重点区域对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其中包括db50/ 65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中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控制区(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
根据《意见》主要指标,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中一般区域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400mg/m3,重点区域对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排放标准方面,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公司中央控制室数据显示,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小于10mg/m3、35mg/m3、50mg/m3、8mg/m3。
2023年底前,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各1条生产线按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50mg/m3完成深度治理。...秋冬季期间,全省20条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按照nox排放浓度≤100mg/m3控制。鼓励实施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指标详见附件1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指标详见附件1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有组织排放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
混合均匀的烟气和氨气混合烟气从预热器c1出口引入高温高尘scr脱硝工艺,在scr脱硝催化剂作用下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脱硝后的净烟气在窑尾高温风机抽吸下,返回窑尾余热锅炉进口进行余热利用。
混合均匀的烟气和氨气混合烟气从预热器c1出口引入高温高尘scr脱硝工艺,在scr脱硝催化剂作用下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脱硝后的净烟气在窑尾高温风机抽吸下,返回窑尾余热锅炉进口进行余热利用。
近日,水泥大省山东公布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省将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且执行较为严格的10、35、50的排放标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mg/m3,依次为颗粒物、二氧化硫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
大力推进水泥行业工程减排,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鼓励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
二、工作计划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建设一条4500t/d第二代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智能化生产线,配套9mw低温窑尾余热发电系统项目,到2025年末实现企业能耗达到标杆水平。
大力推进水泥行业工程减排,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力争 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3 协同处置设施3.1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应满足的条件3.1.1 单线设计陶粒生产规模不小于10万方/年的陶粒窑;3.1.2 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3.1.3
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监测信息;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排气筒和粉磨站、煤磨排气筒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0、50mg/m3,同时sncr脱硝氨逃逸不高于8mg/m3、scr脱硝氨逃逸不高于2.5mg/m3,co排放浓度不高于
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