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淄博发布《淄博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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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12-08 13:52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山东淄博发布《淄博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淄博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推动我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水平明显降低,进而实现水泥行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清单见附件1和2)。改造内容为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0、50mg/m3,同时SNCR脱硝氨逃逸不高于8mg/m3、SCR脱硝氨逃逸不高于2.5mg/m3,CO排放浓度不高于300mg/m3。2022年6月底前,水泥粉磨站和煤磨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mg/m3。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规定见附件3和4)。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涉及的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20%以上;达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用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动力机械。燃油运输车辆应使用合格油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负责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督促企业合理制定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顺利实施。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生产线)及其粉磨站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独立粉磨站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一企一策,科学推进。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监测信息;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排气筒和粉磨站、煤磨排气筒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在重点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附件5)。

(三)强化政策激励。落实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要做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储备入库工作,优先支持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满足相关要求的水泥企业,可申报评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水泥〔熟料〕制造企业)或引领性(独立粉磨站)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独立磨粉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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