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智慧湿地管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实现湿地资源监测全要素、全周期、全覆盖,推进湿地数字化、标准化、常态化管理。
根据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管理、自然保护地、森林、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制定、修订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各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
第二章湿地管理第九条 湿地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湿地标准体系。
(五)黄河湿地管理权责不清黄河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廊道,是黄土高原区重要的资源宝库。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存在碎片化管理、多头管理和管理机构权责不清等问题。
在加大湖泊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扩湖增容、鸟类栖息地修复、湿地管理等项目建设中,已累计投入34.5亿元。
副局长禹志强(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副处长、处长),时任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郭铁征(已退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劳动保障处处长赵性运(时任自治区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主任
实施中心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并定期检测水质,加强湿地管理和河道整治,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恢复河道自然净化能力。为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从严审批建设项目,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明晰各级湿地分级管理中的事权划分。
加强湿地管理和河道整治。结合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重点在饮用水源地和国控河流断面上游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盐田湿地管理,对盐田保护区外不适宜继续生产食盐的少量零星盐田,办理废转申报工作。(六)农业部门负责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原生境等湿地的管理。
(市湿地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积极与省直有关部门衔接,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省上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明确湿地管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各级湿地公园的事权划分。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或实行社会化综合养管机制,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有效结合。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八)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九)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中央政府确定的湿地管理事权划分要求,开展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上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省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省与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以下均需各地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
2.探索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事权划分。3.落实湿地保护修复责任。
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待国家重要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省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为加快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要求,
以下各项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湿地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和监管职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