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已发了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内容。我省境内河流纵横,湖泊密布,库塘众多,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生态区位极其重要。近年来,我省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环境呈现改善态势,但湿地整体退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加快建立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塞罕坝林场建设和塞罕坝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全面保护现有湿地,确保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04.18万公顷,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增湿地面积1.15万公顷,县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25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达70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全省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各市、县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加强省、市、县湿地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并报省林业厅和省环保厅备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104.18万公顷的湿地管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市、县,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审批,尽量少占。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至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重点在长江、淮河、新安江等大江大河、沿江沿淮湖泊群、皖西皖南大型水库、采煤沉陷区、山地沼泽湿地等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养殖航运、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全省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逐步取缔围网养殖(渔),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开矿、污染物排放、湿地生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实行约谈。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在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基础上,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作,大力挖掘湿地面积扩大空间。采取移民建镇、种植水生蔬菜、花卉和发展生态养殖业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轮牧(渔)禁牧(渔)限牧(渔)、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鸟类众多的湖泊湿地,通过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洲滩等破坏行为。对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对山地沼泽,要维护相应水位,减少人为活动,防止其向森林生态系统演变。(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七)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省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扬子鳄、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全省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省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省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十三)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逐步开展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重点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制定湿地保护修复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的集成与研发,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示范,力争在湿地保护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和学科实验平台建设。(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