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建设项目领域):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7起建设项目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有关经验做法,继续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一银川市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从事钢结构及配件、彩钢板及配件加工销售的银川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年加工10万平方米彩钢净化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2020年6月完成建设。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该企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环评文件批复,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开展环评审批和备案,是依法建设、依法生产、依法排污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企业因环境违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防火墙。银川市某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平方米彩钢净化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是典型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
案例二 宁夏某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制造、销售,“年产2万张饰面板及1000万米装饰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完成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整。该企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环评文件批复,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平时注重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执法人员积极跟进案件进程,督促企业加快整改,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开展后督查检查,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保障。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市企业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高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通过案件公示公开,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三 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煤沥青储存项目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共建设5个沥青地下储存罐和1台YDW-360型电加热锅炉,储存罐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VOCs处理装置(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且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因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限,故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只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并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
【案件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能够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耐心宣传解读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为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精神,一是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溯期不予处罚;二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的裁量标准,对其“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在处罚额度最低区间内进行了处罚,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还充分彰显了执法“温度”。
案例四 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年产3000吨高纯氨基胍碳酸盐技改项目(该项目环评手续齐全,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南侧新建了肌酸氨解、蒸氨、中和工段,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未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未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项目总投资额伍佰柒拾陆万柒仟陆佰元整的百分之三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零贰拾捌元整。
【案件评析】
本案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过罚相当。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执法,注重调查询问及现场取证,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五 宁夏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宁夏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5万吨/年混合苯加氢精制扩建项目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1年11月建成,2022年1月投产,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于2022年4月开始投运,但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对污水处理站主要构筑物加盖密闭,未建设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宁夏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登记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开展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于2022年9月5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22〕70号),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处罚信息及时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环境行政处罚办理信息系统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执法人员复查,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主要表现为企业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将对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的警示、教育及震慑作用,对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中卫市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变电站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2个违法行为,(1)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自2020年8月26日投入使用以来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上述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法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第七类第一项第1条的适用标准对该企业违法行为(1)处以实际总投资额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壹万元整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叁佰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第七类第二项第3条的适用标准,对该企业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取得110KV变电站项目环评审批,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本案中违法企业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建成投产1年半后仍未报批,充分反映出该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未真正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通过对该企业的查处,对其他未积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七 宁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接到“全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关于隆德县沙塘镇董家庄附近金辉驾校隔壁扬尘污染、噪音扰民投诉转办单”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10米*10米料棚1座,堆放砂石料约100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第七类第一项第1条的适用标准,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目前该企业拆除已建设的10米*10米料棚1座,清理砂石料约100吨。
【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通过对该企业的查处,不仅可警示心存侥幸的违规企业,还可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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