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断巩固环境执法成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加强对板材加工行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坚决查处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现集中曝光一批板材加工行业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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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宿迁市板材加工行业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02-07 09:06 来源: 宿迁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断巩固环境执法成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加强对板材加工行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坚决查处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现集中曝光一批板材加工行业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报告要求,针对热能中心产生的烟气需经多管除尘+旋风除尘+SCR设施处理后汇入干燥机对木料进行风干,但该公司热能中心实际未安装SCR处理器即投入生产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伍万元,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宿迁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北侧热压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锅炉车间内一台3.5t锅炉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脉冲控制仪未通电,水喷淋除尘循环水泵未通电运行,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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