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4月2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6月1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组织制定上报了《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开。
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公开稿)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高效率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自觉持续增强。全省上下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不断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任务认识更加清醒,高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增强。
(二)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河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中央督察组进驻期间移交的2388件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减少,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任务。
(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巩固拓展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不断优化,长效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推动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走深走实。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终身必修课,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培训计划,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学习研讨,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加快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3%以上。
3.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除纳入国家规划的不再新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加强“两高”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管理。深入开展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实施能效对标达标和环保绩效“升A晋B”行动,利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面“创A”。
4.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优化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发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出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细化责任分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整改实效。
(二)坚决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5.大力提升“两区”建设水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生态建设,树立生态优先意识,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服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全力抓好“两区”建设,积极推动洋河、桑干河、清水河等流域和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地区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着力构建京北防护林体系。进一步健全张家口首都“两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工作体系,加快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6.不断深化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创新设施共建、污染共治、资源共享的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强化白洋淀全流域治理,推进内源污染治理和百淀联通工程,确保淀区水质稳定保持Ⅲ类以上。加快建设“千年秀林”,加强鸟类栖息地建设管理,打造“候鸟天堂”,实现“妙不可言”、“心向往之”愿景目标。
7.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实施北方防沙带、规模化林场等绿化工程,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乡村建设,系统提升生态功能和碳汇增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张承坝上地区、燕山山地、太行山(河北)等生态综合治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抓好重要湿地、草原保护与恢复工程。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8.强化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修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并重,健全“全链条、全流程、全环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机制。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他禁建范围内建设固体矿山开发项目。严格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完成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后期管护,巩固治理成效;明确关闭矿山的治理主体和完成时限,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9.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等7个专项行动,加快重点涉气企业改造提升,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测体系,加大餐饮单位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综合治理,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2025年年底前新能源货车保有量达到3.5万辆。稳妥推进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作,深化提升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水平。
10.推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重点流域河道整治和生态修复,健全多水源补水调水机制,推进南运河、卫运河、卫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打造大清河绿色生态廊道景观林带,加快重要河流两侧生态缓冲带建设,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源排查整治,完善排污口信息化管理体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断面考核机制,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消除Ⅴ类水质。
11.深化环渤海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水平,加强海岸线管控,强化海域海岛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海域开发规模和强度,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强化陆域海域协同治理,到2025年,入海河流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
12.推进土壤和农村污染防治。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腾退土地全流程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聚焦农村厕所革命等重点任务,全力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四)切实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3.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利用和城市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强化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站点、收运车辆、中转设施管理,防止垃圾乱堆乱放、渗漏泄露和扬散遗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回头看”。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利用,开展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全面排查整改,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
15.提升固废危废处置能力。扎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统筹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邯郸、唐山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承德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合理布局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查整治,发挥协同处置功能,加快补齐短板,强化处置利用闭环管理。
(五)加快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16.完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出台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级评定标准,推进潮白河、永定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切实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17.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坚持真抓严管,强化制度约束,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加强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依法查处侵占自然保护地、盗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高效衔接,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18.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坚持市场导向,着力强化经济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创新应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绿色电价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力度,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机制。
(二)强化跟踪问效。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定期调度整改进度,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将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追责问责和整改监督工作方案,围绕重点问题线索,科学精准问责,确保责任追究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四)强化信息公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省级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按要求公开督察整改有关情况。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等,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
改任务清单
附件
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传统发展路径依赖,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办法不多,部分地区“一钢独大”产业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目标: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以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中加快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
(二)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完善法治化、市场化去产能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规定,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武安鑫山钢铁、宣化钢铁、华瑞(邯郸)铸管退出产能,逐步完成唐山春兴特种钢、唐山德龙钢铁、邯郸兴华钢铁兼并重组,加快实施邯钢老区和邢钢退城搬迁,力争2022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升级改造(特钢和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高炉除外)。制定实施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工作方案,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2%以上。
(三)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源结构低碳安全转型,大力削减煤炭消费,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公转铁和港口“水铁联运”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型货车。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3%以上,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接入铁路线比例达到80%,接入铁路专用线企业大宗货物采用清洁低碳方式运输占比达到80%。
二、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有的干部满足于现有成绩自我陶醉,对减污治污基础不稳固、生态环保任务艰巨的现实认识不足,甚至帮着打掩护、捂盖子。有的干部一味强调历史因素和客观困难,存在标准低、行动缓等现象,有时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简单粗放。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目标: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和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紧迫感和责任感,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坚持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培训计划,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研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每月至少研究1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终身必修课,深刻感悟蕴含的真理力量、实践力量和人格力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优化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发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强化考核问效,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高效衔接,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开展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探索开展省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督察。制定出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强化责任追究,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唐山市钢铁产能居高不下,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时指出应加大钢铁产能压减力度,河北省整改方案提出到2020年压减到1亿吨左右。经核实,截至2020年年底唐山市仍有钢铁产能1.17亿吨。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持续压减钢铁产能,严格落实国家、省产能产量“双控”要求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统筹考虑“六稳”“六保”工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钢铁行业平稳运行,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到“十四五”末,将现有钢铁产能(以炼钢产能计)控制在1亿吨左右。
(二)严格执行国家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确保新建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可降低产能置换比例情形除外)。加快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建设,及时退出置换装备,严控钢铁产能总量。
(三)大力推进钢铁企业整合重组,加快钢铁企业退城搬迁,推动实施减量置换。
(四)落实国家钢铁产能、产量“双控”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粗钢产量压减工作安排,确保完成下达唐山的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钢铁项目坚决予以整改。
四、部分企业产能置换落实不到位。张家口市宣化钢铁有限公司关停后,原有部分产能转移给新建的唐山市乐亭钢铁有限公司。乐亭钢铁已于2021年建成投产,但宣化钢铁未按产能置换要求对设备进行拆除,以停代拆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党委、政府(列在首位的省直部门作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将实施产能置换的高炉、转炉主体及附属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到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省国资委组织成立宣钢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拆除施工和安全保障方案,对可利旧设备实行保护性拆除。2022年9月底,完成3#120吨转炉拆除;2023年5月底,完成1#120吨转炉和3#2000立方米高炉拆除。
(二)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备案管理意见,2022年10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钢铁企业产能置换装备排查方案,全面排查问题,对发现问题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五、邯郸市新金钢铁有限公司2014年违规建设一座600立方米高炉,实际未建成投运。2016年为保留被纳入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的450立方米高炉,用尚未建成的600立方米高炉顶替化解产能任务,并获得奖补资金6383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现场检查,但对企业“偷梁换柱”行为视而不见,确认其完成化解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整改目标:严防违规虚假化解产能,防止已压减产能死灰复燃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加大监管力度,邯郸市全面梳理化解产能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全面排查问题,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建立市县乡三级日常巡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实行月督导、季汇报、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六、2021年,邯郸市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烘熔钢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节能审查和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分别违规新建1260立方米、1580立方米高炉,涉及产能116万吨/年、137万吨/年。这两座违规建设高炉虽然已在2022年2月督察暗访后整改,但违规行为长达数月,当地相关部门竟称毫不知情,监管责任严重缺失。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市违规建设高炉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未批先建高炉整改到位。
(二)2022年10月底前,邯郸市制定方案,对钢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台账,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严防此类问题发生。
七、部分钢铁企业存在实际产量大于设计产能问题。唐山市德龙钢铁公司设计炼钢能力192万吨,2020年、2021年实际钢坯产量为260万吨、234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确保完成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德龙钢铁产能、产量进行核查,动态监测、科学指导,避免随意扩大产量。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控制粗钢产量的有关政策,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钢铁产业布局,加强钢铁产量调控,合理分配有关市粗钢产量压减指标,并督促各市分解落实到企业,确保完成下达的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三)2023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全省钢铁企业产能产量管理规范,根据环境容量科学控制钢铁产量规模,形成钢铁产量管理有效机制。
八、河北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的98个“两高”项目中,有12个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强化“两高”项目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对12个项目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2022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全省“两高”项目排查整治及违规项目整改情况“回头看”,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缺少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坚决查处;对已发现的违规项目,推进整改到位。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能耗双控政策、不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的“两高”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环评、节能审查手续,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用能空间不足地区的“两高”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的“两高”项目,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定期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对查出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彭楠焦化有限公司年产251万吨焦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等手续就动工建设,峰峰矿区政府多次召开办公会、专题会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面对督察组问询,两次书面提供项目未开工建设的虚假说明,竭力掩盖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帮扶指导,加快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二)2022年10月底前,邯郸市制定焦化行业举一反三排查方案,全面整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问题,12月底前完成。
十、沧州市凯意石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2020年4月以重交沥青项目名义违法建设300万吨/年炼油项目,其生产原料为进口原油,一期项目常减压装置已建成投用,二期项目120万吨/年石脑油燃料油加氢精制装置正在建设,三期项目计划建设16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公司提请项目审核时通过“改名换姓”手段,将原料使用的原油称为“稀释沥青”“沥青混合物”,将常减压装置称为“脱烃塔”“沥青分离塔”,相关部门在审核时,明知其产品包含精制燃料油、石脑油,实为炼油项目,仍违规为其立项备案。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严禁以生产重交沥青名义生产成品油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制定企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3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2024年12月底前所有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二)2022年12月底,对项目三期工程已建成设备进行全面核查,对与重交沥青生产无关的设备实施整改。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备案事项进行重新审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完善备案。沧州市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批建一致、批用一致。
(四)2022年12月底前,沧州市成立石化涉油行业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落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的原料、生产和产品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企业原料及产品逐批次抽样化验,实行台账管理,坚决杜绝非炼油企业或装置使用原油作为原料,杜绝沥青企业或装置生产成品油,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五)沧州市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排查方案,组织对石化涉油行业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规备案、批建不符、批用不符等问题,对存在问题企业2023年3月底前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沧州市鑫海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同样以500万吨/年重交沥青项目名义违规建设800万吨/年炼油项目,常减压装置已基本建成,省、市相关部门畅通无阻为其办理备案等手续,监管层层失守。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严禁以生产重交沥青名义生产成品油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制定企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3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2024年12月底前所有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二)2022年12月底前,对已建成设备进行全面核查,对与重交沥青生产无关的设备实施整改。
(三)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沧州市对该项目备案事项进行重新审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完善备案。沧州市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批建一致、批用一致。
(四)沧州市对企业加强监管,严控产能产量规模,确保该企业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产能控制在600万吨/年以内。
十二、国家要求“十三五”期间河北应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2482吨/日,但河北在落实中把污泥压滤处理能力计入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实际新增或改造无害化处置能力仅1824吨/日,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市安平县垃圾处理发电项目主要焚烧生活垃圾、协同处置部分污泥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调度数据时不加审核鉴别,将其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等同为污泥处置能力上报。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全省城镇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台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全省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进行系统梳理,准确核清处置规模,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建设,2023年12月底前达到2482吨/日。制定“十四五”期间建设计划,进一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
(二)2022年10月底前,制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管理,规范污泥处置协议,加强污泥处置管理,确保污泥全链条监管,针对发现的问题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建立城镇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台账,强化资格审查,严格审核处置能力,动态更新单位信息,加强信息报送管理,完善数据审核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三、省自然资源厅推动海洋岸线、沿海滩涂工作不力。国家批准的《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一2020年)》和2018年《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均要求河北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河北在划定海洋生态红线时将指标下调至20%,全省自然岸线有所下降,2021年为70.9公里。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唐山、秦皇岛、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严格保护和修复自然岸线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制发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通知,强化自然岸线监管措施,落实沿海市县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保护现有自然岸线。
(二)完善自然岸线监管方式,采用遥感监测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沿海市县对现有自然岸线每季度全覆盖监测。
(三)严格岸线管理,除国防需要外,禁止在现有自然岸线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四)开展海岸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自然岸线的行为,实现违法违规占用自然岸线动态清零。
(五)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到2023年12月底前增加生态恢复岸线长度不低于9公里,到2025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十四五”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要求。
十四、唐山遵化市河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应修复的353亩露天采坑仅完成66亩,矿山多处排土场边坡未按要求绿化。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露天采坑和排土场综合治理
整改时限:2024年6月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要求,加强排土场绿化管护,保证生态修复治理效果;细化完善露天采坑治理方案,加快组织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93米、163米、133米平台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03米、73米、43米平台主体工程及覆土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露天采坑和排土场综合治理全部工程。
(二)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完善日常监管和阶段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矿山治理规范化。
十五、石家庄新乐市通过第四水厂将部分南水北调水引入第二污水处理厂,2022年1月至3月第四水厂收水176.2万立方米,供水仅114.2万立方米,约60万立方米南水北调水通过管网引入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浪费。新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明知损耗异常情况下,不仅不想办法解决,反而找各种理由推脱。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善水量分配协调机制,增加引江水消纳途径,消除水资源浪费现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完善水量分配协调机制,加强用水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全年江水消纳任务量,及时上报增减水量申请,在保障生活和工业用水的同时避免水资源浪费。
(二)加大引江水消纳力度,新乐市完成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项目建设,增加供水管网322公里,增加江水年消纳量468万吨。
(三)新乐市全面健全水厂管理制度,完善水厂内配套管理措施,完善制水生产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工艺运行管理,加大巡检力度,实施运行数据月报告制度,有效降低供水厂自用水损失率。
(四)石家庄市对南水北调供水区域开展常态化排查,确保其他企业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六、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指出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建设的1000立方米高炉淘汰不到位。该高炉2011年就应关停,一直违规生产,督察指出后才封停但未拆除。此次督察发现,河北省和邯郸市已将其列入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其产能不能用于置换,但企业仍于2019年违规将该1000立方米高炉用于旧厂区搬迁产能置换,作为正在建设的新厂区置换产能指标来源之一,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审核把关不严。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加强钢铁行业监管,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制定与邯钢公司1000立方米高炉等量产能退出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邯郸市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整治去产能不力、虚假置换产能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建不符等违规建设问题和隐患,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十七、沧州市肃宁县大量地热尾水未按要求实施回灌而是排入市政管网,造成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采暖季进水量比非采暖季增加约5000吨/天;献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探代采”,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违规开采地热资源4.8万吨。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厉打击“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确保地热资源有序开发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措施,提升地热井回灌能力,加强回灌监管,确保地热尾水回灌率达到95%以上。
(二)沧州市加大对地热井排查整治力度,坚决打击“以探代采”、未按要求实施回灌等违法行为。
十八、承德市地下水取水及回灌流量计安装不规范,数据混乱,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流量计显示2018年以来取水440万吨,回灌却达1100万吨。
责任单位:承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建立水源热泵用户计量设施管理台账,规范安装水源热泵取水及回灌流量计量,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回水计量设施安装要求,改造管道、增加平直管段长度、确定合理装表位置,解决计量设施安装不规范问题。
(二)承德市开展水源热泵计量设施全面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规范计量设施安装。建立健全用户主体、日常巡查、行业监管“三个责任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十九、根据河北省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保定安国市应于2019年年底完成32眼违规地热井采矿权或取水证补办,保定市2020年验收销号。此次督察发现,安国市实际于2021年8月才向省水利厅提交地热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2022年3月突击整改,补办了21眼地热井取水和采矿许可证。
责任单位:保定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加强取水、回灌监管,规范地热资源开采行为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保定市成立地热整改工作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强力推动整改落实。
(二)加强有证地热井管理,强化取水、回灌监管,规范地热采矿证管理,2022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地热井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定市2022年10月底前制定地热井排查方案,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对发现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十、《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提出解决衡水市枣强县大营污水处理厂含铬污泥长期堆放问题,衡水市2018年完成验收销号。此次督察发现,该厂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建成的工业污泥还原固化设施仅2016年运行3个月就停运至今,后续产生的1.6万吨工业污泥违规填埋至枣强县营兴垃圾填埋场。2021年7月后,又违规委托无污泥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处置2697吨工业污泥。监管部门2020年以来只是下达3次整改通知,未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衡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强化污泥处置监管,规范污泥处置程序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终止大营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违规合同。重新确定具有污泥处置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做好后续污泥处置,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二)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全省强化工业污泥管理工作方案,2023年6月底前摸清全省工业污泥产生量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强化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进一步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
二十一、“两区”建设工作机制还不顺畅,部门各自为政,部分职能交叉,难以形成合力。相关地区推进“两区”建设大多停留在规划阶段,具体有效的措施不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健全张家口首都“两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工作体系,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快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张家口要加强生态建设,树立生态优先意识,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省推进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明确张家口市和省有关部门职责,每年制定工作要点,建立任务清单,强力推进落实。
(二)全力抓好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积极推动洋河、桑干河、清水河等流域和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地区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推进退化草原生态修复、草原管护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以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为牵引,持续推动生态质量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城乡融合发展、基础设施提档“四个行动”,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持续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强化省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实施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推进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治理,加快华北“大漏斗”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
二十二、张家口市阳原县湿地、蔚县壶流河湿地,未按河北省制定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方案》要求于2021年年底完成。张家口市沽源县闪电河湿地受人为挖沙、无序旅游等行为影响,湿地公园内及周边水土流失、沙化现象严重,生态系统功能低下。
责任单位:张家口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完成湿地项目建设和保护恢复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照《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方案》推进工程建设,加快阳原县、蔚县壶流河湿地建设和沽源闪电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进度,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分年度谋划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持续解决水土流失、沙化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三)加强对沽源闪电河湿地公园管理,建设湿地公园全域封闭围栏,成立专业巡护队,加强日常巡查,严控无序旅游等破坏生态行为。
二十三、承德市滦平潮河湿地、围场县小滦河湿地等多个湿地项目,未按河北省制定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方案》要求于2021年年底完成。
责任单位:承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完成湿地项目建设和保护恢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按照滦平潮河中央财政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调整方案要求,抓紧组织滦平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项目施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木兰围场小滦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项目涉及139.5亩栽植树木任务。按照国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政策要求,对不再实施的“退耕地植被恢复120亩”建设任务,按原渠道返还建设资金。
(三)加强湿地项目建设和保护与恢复工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保护与恢复成效。
二十四、容城县城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未达到《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为了尾水不进入入淀河流萍河,2021年以来占用1839亩耕地筑坝暂存。作为城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替代工程的容城县容东片区再生水厂应于2020年6月建成投运,2021年7月才进入调试阶段,设计能力4万吨/日,因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目前日处理水量不足1万吨。
责任单位: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容城县城区污水全部切改至容东片区再生水厂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完成三县城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容东片区配套管网和容城县城区污水管网切改工程建设,将容城县污水全部切改至容东片区再生水厂处理。
(二)强化容东片区再生水厂运行管理,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快雨污分流改造,2022年12月底前完成79.3公里市政管网改造。
(四)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补齐污水治理、雨污分流等城镇基础设施短板。
二十五、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将供热取暖尾水偷排至污水管网,造成雄县污水处理厂供暖季每天约1.5万吨污水外溢至马庄干渠,当地不得不于2019年、2021年建设两套应急设施进行加药简单处理。
责任单位: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杜绝供热取暖尾水非法偷排,加强城区排水管理,提高排水户排水行为监管水平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非法排污。
(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老旧破损供热管网改造、更新换热设备、增补供热设施,减少用水排放,避免管网跑水冒水。
(三)全面摸清城区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合理需求,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扩容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容城县与安新县交界处萍河河道内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桥南坑塘治理项目部分水体返劣,安新县新安北堤店上村段排水渠水体出现黑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也存在滞后问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仅靠临时措施。
责任单位: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清除河道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萍河河道内生活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转运,对桥南坑塘治理项目部分返劣水体进行治理,新安北堤店上村段排水渠黑臭水体清除。
(二)加快日处理3000吨垃圾综合处理设施一期项目建设,2022年12月底前投运,补齐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三)建立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全过程和末端处置管理制度,科学谋划建筑垃圾消纳设施选址,加快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循环利用和工程渣土源头点对点消纳平衡。
(四)建立制度,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杜绝垃圾乱堆乱放,消除水体污染隐患。
二十七、容城县小里镇黑龙口村未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部分生活污水直排萍河,北头村污水处理站进水泵损坏长期不运行,雄县一铺西村污水处理站超负荷运行,部分污水直排。
责任单位: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巩固提升白洋淀淀区Ⅲ类水质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完成容城县小里镇黑龙口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安新县北头村污水处理站泵站进行维修更换,强化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通过管网串联,将雄县一铺西村3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导入市政管网。
(二)坚持内外共治、标本兼治、治补并举,统筹流域全面管控和内源污染治理。每年实施一批雨水收集处理、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城镇污水处理等水质提升工程。健全断面风险防范和汛期入淀河流水污染应急机制,及时分析预警,强化上下游联防联控,精准施策削减污染负荷。常态实施生态补水,强化内源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拓展白洋淀淀区Ⅲ类水治理成果,着力改善淀区水生态环境。
(三)坚持分类施治,加强全流域管控,全面推行无非清洁生产企业、入淀河流河岸两侧1千米范围内无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无面源管控盲区、无污水直排入河、无黑臭水体、无垃圾污水入淀的“六无”标准。加强面源治理,实施化肥减量替代,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入淀。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确保动态清零,雄安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
二十八、保定市清苑区仙庭湖畔小区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流入白洋淀流域南环堤河20余亩茭白种植坑塘;莲池区振兴路雨水泵站收集的雨水呈黑褐色,汛期直排外环境。
责任单位:保定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建设仙庭湖畔小区污水处理站,杜绝雨水泵站汛期的初期雨水直排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建设日处理能力500吨的污水处理站,对仙庭湖畔小区储罐内的原有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理后用于小区景观绿化及农田灌溉。
(二)将振兴路雨水泵站非汛期积水和汛期汇集的初期雨水(10毫米以下降雨),及时抽排至污水管网,入清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保定市加强汛期巡查检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处置闸前、沟渠、坑塘等存留水体,清理河湖沿岸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工业废物,消除问题隐患。
二十九、唐山市金熊国际生态运动休闲中心高尔夫球场违规占用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涉及面积225亩,一直未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以矢量数据确定的范围为准,关闭唐山市金熊国际生态运动休闲中心高尔夫球场违规占用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225亩区域,实施严格管控,禁止非法进入。
(二)按照国家“三区三线”划定和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工作要求,科学界定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按有关规定报审,切实优化功能分区。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十、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存在多处污水直排问题。冀码渠安居家园南侧有多个排污口,现场采样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639毫克/升、50.7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31倍、50倍。冀午渠水质浑浊,当地不得不在九龙口桥下临时筑起土坝阻挡污水进入衡水湖。
责任单位:衡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封堵排污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彻底封堵冀码渠安居家园南侧排污口,并废除上游排污管道;实施冀午渠周边区域雨污分流改造,严禁污水排入冀午渠。
(二)加强冀码渠、冀午渠等入湖河渠和周边排污口常态化巡查,严防污水渗排漏排直排。
(三)加密九龙桥土埝北侧冀码渠水质检测频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冀码渠水质稳定达标。
(四)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加大日常巡河湖力度,全面清理河渠“四乱”,维护良好水生态环境。
三十一、2020年3月,廊坊市政府未经省级政府批准,自行发文违规撤销文安县(县级)自然保护区。
责任单位:廊坊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纠正违规撤销县级自然保护区行为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文安县(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复审,规范撤销程序,按规定审批。
(二)2022年10月底前,廊坊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对同时撤销的三河市蒋福山、安次区葛渔城、固安县等县级自然保护区排查复审,规范自然保护区撤销程序,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十二、承德市兴隆县帅宝矿业有限公司水泉甸子石灰岩、铝土矿矿区,采矿许可证2021年2月到期后非法采矿24万吨。鸿基矿业有限公司三道川露天铁矿、大西沟露天金矿采矿许可证2021年4月、5月到期后仍然非法开采。挂兰峪镇羊鼻子岭铁矿2021年3月因非法开采5.5万吨矿石受到行政处罚,同年11月又非法开采15.4万吨矿石;该镇六拨子村一采矿点非法侵占六里坪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44亩,破坏一般公益林12亩,2019年9月以来开采矿石6.5万吨。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2018年至2021年越界开采花岗岩破坏林地40亩、耕地29亩,受到3次行政处罚,当地有关部门仍为其延续采矿手续。
责任单位:承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完成矿山修复治理,加强矿山开采监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14个问题点位全面排查,按照一体化标准完成整改修复。
(二)严格矿山企业监管,对达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程度的非法开采行为,采矿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依法处理到位。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要求移交相关部门追偿并恢复治理到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2022年9月底前,承德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以国家森林督查年度变化图斑核查为抓手,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核实、查处、整改、恢复的闭合式监管;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推手,推进涉林、涉草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
三十三、承德市兴隆县八卦岭乡、挂兰峪镇有32家废弃无主矿山,其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由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百砬沟废弃矿山原开采面上仍在开矿、破坏山体;三拨子铁矿大东北沟综合治理方案几经更改一再延迟,至今没有进展。承德县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石板沟铁矿以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运矿石62.3万吨;双龙冶金有限公司福顺铁矿采矿许可证2017年12月到期,2019年5月委托路和矿业集团对其矿坑及周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现场检查发现,路和矿业集团并未按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反而在原矿坑内继续非法采运矿石6.3万吨。
责任单位:承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矿山修复治理,加强矿山开采监管
整改时限:2024年6月
整改措施:
(一)在已完成承德县2家企业恢复地貌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基础上,对兴隆县32家废弃无主矿山按照一点一策方式,逐个点位因地制宜编制治理方案或治理工程施工图,推进修复治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6处;2023年12月底前完成3处;2024年6月底前完成13处,并做好常态化养护。
(二)2022年9月底前,承德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加强常态化监管,严肃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开采,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处理到位。推进涉林、涉草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
三十四、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合法采矿面积仅75亩,历史上违法露天采矿问题突出,开采面积多达2250亩,至今未完成修复。
责任单位:保定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加快治理修复进度,恢复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因地制宜高标准推进治理,实现生态恢复。
(二)强化组织协调,加快推进生态修复,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康宁项目治理工作,2023年6月底前满城区大册营镇矿山修复整改任务全部完成。
(三)2022年12月底前,保定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完善日常监管和阶段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2023年6月底前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推进矿山规范化治理。
(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规范矿山资源环境管理。
三十五、石家庄市井陉县盘古岩矿业采石场未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现场满目疮痍。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采石场矿山修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态修复,2022年12月底,完成采石场的矿山修复。
(二)2022年12月底前,石家庄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完善日常监管和阶段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推进矿山规范化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唐山市河钢矿业魏家井白云石矿综合治理进展缓慢,大面积“白茬山”裸露,边坡危岩清理不彻底。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按照《魏家井白云石矿矿山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2年9月底完成180米以上水平工程施工,12月底完成150米以上水平工程施工。
(二)唐山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开采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规定,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属于淘汰类。督察发现,沧州市河北鑫泉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伦特化工有限公司各有150万吨/年重交沥青项目,其常减压装置属于淘汰类设备,目前依然在产。沧州市河北浅海石化有限公司已基本建成120万吨/年重交沥青装置项目,虽长期停工,但未按规定予以淘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推进企业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2023年3月底前,对鑫泉石化、伦特化工淘汰类生产装置制定退出或提升改造方案,2024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浅海石化淘汰类生产装置实施退出或提升改造。
(三)2022年10月底前,沧州市制定排查方案,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十八、衡水市故城县华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生产高性能玻璃纤维名义,实际建设“铂金坩埚球法拉丝工艺”生产线,该生产工艺早在2005年就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清单,2019年衡水市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
责任单位:衡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整改时限:2024年6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对企业所有装置设备的核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2024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完成企业升级改造。
(二)2022年10月底前,衡水市制定方案,全面排查玻璃纤维行业中的落后产能、限制类产能,对发现的问题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十九、国家《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国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2020年河北公路货运比例仍高达85.8%,大宗货物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60%,接入铁路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仅占45.1%。列入国家重点任务的55项铁路专用线应于2020年年底完成建设,但目前仅完成17项,15项进行了调减,23项延后到“十四五”期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到2025年,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接入铁路线比例达到80%;已接入铁路专用线企业大宗货物采用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货车、清洁能源货车和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货车等清洁低碳运输方式运量占比达到80%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任务的55条铁路专用线全面梳理、分类推进,能够继续实施的,加快推进,确保“十四五”期间完成建设任务;确实无法实施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按程序申请变更或调减。
(二)加强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制定河北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对于整改问题中涉及的港口集疏运、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纳入实施方案统筹推进。
(三)对重点监测的大宗货物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进行摸底排查,形成企业名录、运量统计和运量分析“三个台账”,动态掌握铁路专用线接入情况及清洁低碳运输占比情况。积极推动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挖掘已建成铁路专用线潜能,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合作,促进共建共用,进一步提高接入比例和已建成铁路专用线的利用率。
(四)加快公转铁项目实施,坚持分类推进,对在建项目重点抓实施进度,对已核准项目重点抓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善工作,对前期项目重点抓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时序进度,实施方案落地落实。
四十、首钢迁安矿区至曹妃甸港的水曹铁路2020年已完工,一直未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水曹铁路早日投运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积极与国铁集团、北京铁路局对接沟通,就开通运营方式达成一致,完成开通手续办理。
四十一、邯郸市9条铁路专用线列入国家重点任务,应于2020年完成,目前仅武安市阳邑发煤站铁路专用线建成运行,河北太行钢铁等3条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其余5条尚未开工。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具备条件铁路专用线项目建成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5条未建成铁路专用线路建设;力争2023年6月底,邯郸国际陆港有限公司1条铁路专用线具备铺轨条件,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1条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2025年12月底,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2条铁路专用线建设完成;对中铁加伦邯郸LNG物流园1条铁路专用线按程序报批销号。
(二)对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强化供需衔接,统筹铁路专用线合理高效利用,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四十二、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应于2021年年底建成,至今未开工。秦皇岛市宏兴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应于2021年投运,至今未建成。
责任单位:秦皇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加快宏兴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按程序对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申请项目销号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按程序申请项目销号,采取租用唐山隆升公司铁路专用线和新能源车运输结合方式实现运输结构调整。
(二)宏兴钢铁有限公司采取租用河北滦县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专用线、秦皇岛武山物流有限公司专用线和新能源车运输结合方式,实现运输结构调整。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将既有3道和5道作为到发线直连企业货场,2022年12月底前实现通车运行。
四十三、石家庄市正定县有756家家具制造等涉VOCs企业,普遍采用低效治理工艺,治理效果不佳,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晋州市冠润药业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严重,监测结果显示VOCs浓度为64.2毫克/立方米,超过控制标准10倍。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正定县涉VOCs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晋州市冠润药业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坚持分类指导,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存在问题企业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问题加快整改到位。
(二)2022年9月底前,石家庄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12月底前完成涉VOCs企业全面排查,完成园区涉VOCs企业集中治理,低效治理设施全部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三)聚焦突出问题,强化排放监测和执法监管,加强帮扶指导,协助企业解决存在问题,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十四、沧州市孟村县经济开发区集聚多家钢管加工企业,督察发现,胜仓管道公司喷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停用,喷漆作业污染严重;东吉汽车配件公司、伟业波纹管制造公司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翔泰铝模公司未安装除尘设施,厂房内粉尘遍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按要求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手段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2022年9月底前,沧州市制定方案,对钢管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整改到位。
(三)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十五、邢台沙河市宏峰矿业公司第一选矿厂工艺设备简陋,厂区内堆存大量选矿废渣。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露天堆放尾矿砂进行综合利用,对厂区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
(二)2022年9月底前,沙河市制定方案,对选矿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完成整改,有效规范固体废物贮存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十六、张家口市宣化区建材行业管理粗放,泰邦建材公司违规使用黏土制砖,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贾家营砖厂大量物料露天堆放,厂区内违规建设黑加油站。
责任单位:张家口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整改目标: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黑加油站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贾家营砖厂厂区内黑加油站进行整改。
(二)严禁使用黏土制砖,完成低效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物料入棚入仓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三)2022年9月底前,张家口市制定建材行业排查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十七、石家庄市平山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未与监管平台联网,2021年至今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超标达200余天。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达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平山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实现联网,建立工作机制,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
(二)对进入平山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源进行排查、溯源,解决进水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超标问题。对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进一步提高氨氮、总磷、总氮等去除效率,解决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超标问题。
(三)平山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输送至西柏坡电厂内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的中水回用于5号、6号机组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外排。
四十八、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邢台市宁晋盐化工园区龙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3月被立案查处后管理仍然粗放,部分时段在线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不正常。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污水排放稳定达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进行排查、溯源,对超过纳管标准的企业限期治理整治。
(二)2022年9月底前,宁晋县制定化工园区整体污水水质提升方案,强化企业管理,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厂稳定性,加强日常监测,实时掌握指标变化,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十九、承德市太平庄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仅2022年1月至3月就发生溢流135次,每天约5000吨污水直排滦河,溢流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267毫克/升、55.8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12倍、55倍;宽城县污水处理厂雨季部分污水溢流直排,经瀑河汇入滦河。
责任单位:承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彻底解决污水处理厂溢流问题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太平庄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建设,确保2022年12月底建成投入使用,解决溢流问题。
(二)全面排查污水管网漏点,推进宽城县污水处理厂管网改造二期、老旧小区和老城区胡同雨污分流改造,解决雨季部分污水溢流直排问题。
(三)2022年9月底前,承德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开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污泥处置、溢流隐患情况排查,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整治到位。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行第三方考核评价,认真落实《承德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标准(试行)》有关要求,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十、排查发现秦皇岛市市政管网有100处雨污管网混错接点位,83处未改造到位;230处雨污分流设施不全的老旧住宅小区,101处未实施改造。经测算,2021年雨季约22万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
责任单位:秦皇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市政管网混错接点位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市政排水管网雨污管网混错接或私搭乱建点位83处未改造问题,其中,44处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9处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230处雨污分流设施不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其中,141处已完成改造,55处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4处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22年9月底前,秦皇岛市制定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方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消除排水管网雨污管网混错接、私搭乱建等问题隐患。
五十一、邢台市隆尧县正祥牧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以来以蚯蚓养殖名义,与邢台市污水处理厂等19家企业签订处置合同,非法接收污泥8.8万余吨。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污泥得到妥善处置,土地恢复原貌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妥善处置堆存污泥,根据监测调查评估结果,完成地貌恢复。
(二)加强污泥处置管理,2022年10月底前邢台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三)邢台市制定措施、建立机制,全面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解决污泥出路问题。
五十二、唐山市古冶区沃农有机肥厂擅自变更生产原料,2018年以来违规接收唐山城市排水公司多家污水处理厂污泥15.6万吨,部分用于生产有机肥或营养土,超过5万吨污泥去向不明。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规范污泥处理处置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追踪调查5万吨污泥去向。
(二)2022年10月底前,唐山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全面排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清单台账,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整改到位,严防反弹。
(三)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统筹推进城镇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配套满足需求的污泥处置设施,强化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确保城镇污泥合法规范处理处置。
五十三、辛集市11个皮革企业污泥暂存场存放污泥约127万立方米,其中七联污泥暂存场围挡不严,雨水聚集形成黑色污水湖,异味刺鼻,经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594毫克/升、254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29倍、253倍。
责任单位:辛集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历史遗留污泥暂存场整治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11个皮革企业污泥暂存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制定方案,加快推动实施。辛集市马庄村污泥暂存场场地修复项目,已于2021年9月完成;锚营污泥暂存场污泥治理项目,2023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白龙邱、白龙邱南等历史遗留污泥暂存场整治项目,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一间房、锚营北、市政、试炮营、东柳科、七联、七联南等7个污泥暂存场,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
(二)开展污泥暂存场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污水渗漏等类似情况发生。
五十四、“十三五”期间全省应实施24个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实际完成10个;126座垃圾填埋场积存近百万吨渗滤液,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完成“十三五”垃圾填埋场封场任务,妥善处置积存渗滤液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填埋场封场,将未完成《河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封场任务的14座垃圾填埋场分解到各地,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期限和工作要求,定期督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封场任务。
(二)组织对126座填埋场积存渗滤液进行排查,采取增加临时渗滤液处理设施等措施,对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消除外溢风险。
(三)建立全省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五十五、秦皇岛市昌黎县垃圾填埋场2021年6月至9月发生6次渗滤液外溢事件,约35吨渗滤液直排外环境;2020年7月至今3.6万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渗滤液,违规转运至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责任单位:秦皇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消除渗滤液外溢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停止向贾河污水处理厂运送渗滤液与污水混合物,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管理。
(二)对原有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尽快恢复处理能力,确保正常运行;增设渗滤液移动式应急处理设施,对现存和新产生的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
(三)昌黎县建立完善制度,规范渗滤液转运和处置,加大日常巡检力度,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十六、邯郸市垃圾填埋场内约14万吨渗滤液积存。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妥善处置积存渗滤液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采用DTRO生化应急处理+全量化处理模式对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达到1100吨/日处理规模,加快治理进度,彻底解决14万吨渗滤液积存问题。
(二)采用HDPE膜悬浮盖技术,实现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从源头减少雨污混合液的产生量。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渗滤液治理符合规范要求。
五十七、唐山市丰润区垃圾填埋场已经封场,渗滤液积存2.9万吨,督察进驻前才开始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
整改措施:
(一)购置应急处理设施,对垃圾填埋场积存的2.9万吨渗滤液进行处理。
(二)积极推进封场工程进度,补齐渗滤液收集、处置和应急处理设施,按期完成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十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不完善,随意倾倒现象普遍,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整而未绝。石家庄市深泽县西小封村在村东土坑内堆存、焚烧生活垃圾,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正定县北楼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面积达560亩,积存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堆存垃圾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对堆存垃圾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到位。
(二)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开展全省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回头看”,发现的问题2023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巩固“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十九、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问题突出。沧州市华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车间电镀液桶随意摆放,地面油渍遍布,存储罐未设置围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清理华创公司生产车间电镀液桶,并按要求入库;对地面油渍进行清理;对院内两个储存罐加装围堰。健全完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二)2022年9月底前,沧州市制定方案,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六十、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问题突出。邢台市宁晋盐化工园区龙源污水处理厂压滤后的污泥未按危废管理,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将露天堆放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并委托有资质机构取样检测,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置。
(二)2022年9月底前,邢台市制定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处置污泥等行为,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六十一、2018年国家《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督察发现,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在京唐港区原防波堤外向海一侧1.4公里处,违规启动东南防波堤工程建设,修筑一条长9.5公里呈L型布局的防波堤,建成后将在相关海域形成1066公顷事实封闭围海区。目前工程底部基础已经全部建成,堤身有5.4公里露出海面,对局部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至今未制定整改方案,更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项目违法围填海3.9公顷,2018年列入河北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2019年5月违法启动煤炭储运堆场建设,当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规范用海行为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按照《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在保证内堤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2023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东南防波堤整改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抓紧组织实施,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动态监测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
(三)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项目,2022年8月底前重新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2022年10月底前取得用海预审意见,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补办用海手续。
六十二、沧州市渤海新区在2018年国家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状调查时弄虚作假,将从未实施围填海的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以西约51公顷自然滨海滩涂湿地上报为“已填成陆”。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使该地块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整改方案明确后续处置意见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严禁图斑内项目开发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将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以西约51.04公顷自然滨海滩涂湿地(130991—0058号图斑)调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确保该区域不被非法侵占。
(二)全面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强滨海湿地监管,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严查新增围填海行为,杜绝违法用海。
六十三、唐山市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以生态修复名义,将大量工业生产碱渣倾倒在早已停用的一、二渣场,累计达220万立方米,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在一、二渣场相关权属手续完善前停止向渣场倾倒工业碱渣,防止碱渣泄漏入海。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三)2022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二渣场权属手续。
(四)定期对一、二渣场坝体的安全稳定性进行监测与评估,对渣场周边环境和邻近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出具年度报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