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并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
的通知》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环执法〔2021〕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执法效能,助力《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和美丽江西建设强劲开局,助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强弱项,补短板,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奋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执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目标定位,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总体思路,着力推动队伍管理有成效、规范建设有示范、机制创新有前瞻、精准执法有突破、办案水平有提高、履职尽责有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到2022年底,省市县三级基本形成执法职责清晰、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力量充实、执法水平高效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初步构建与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综合执法能力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执法职能,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1.厘清生态环境执法法定职责边界,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机制。省厅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单履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明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层级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运行机制。省厅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案件分类分级办理制度和生态环境案件督办程序。设区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考核评价。县级生态环境局推行“局队站合一”执法模式,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行全员执法。
3.统筹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职责,进一步构建改革后划转整合职责的衔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强对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划转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机制,形成与行业监管职责边界清晰、执法责任明确,既依法区分、又能有效衔接的执法职责体系。
4.加强对乡镇(街办)执法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建立基层执法帮扶机制。各市、县(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主动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履行好赋权的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职责。
(二)规范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效能建设
5.优化执法监管手段。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动态更新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以及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用电用能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逐步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重要方式,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6.实施专项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统筹各业务领域执法检查事项,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时间、统一事项、统一行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活动。市县两级应将省厅安排的专项监管执法活动纳入本级现场检查计划。
7.强化联合协同执法。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和异地交叉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健全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联动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分中心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和应急工作,依照标准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执法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监测管理部门,严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违法问题。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及生态损害的案件时,应当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8.加大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力度。建立由省厅执法局统一管理的全省执法能手组成的骨干库,可根据需要由省厅统一调用,协助省厅查办案件和参与强化监督帮扶。加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专案组制度,与公安机关信息互通、联合办案。
(三)规范执法服务,强化营商环境建设
9.推行公正审慎监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分类执法监管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让监管对违法者“无处不在”,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省厅研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10.强化监督帮扶。制定省级监督帮扶计划,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厅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监督帮扶工作。
11.加强企业守法教育。深入开展“送法入企”行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普法教育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读等帮助,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规范执法保障,强化执法装备建设
12.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备方案,积极与本级财政沟通协调,落实配备资金。2022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配齐配足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必要的执法装备。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要全覆盖。
13.保障执法用车需要。各市、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用车。
14.强化执法装备管理。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
15.实行统一着装执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完成首次统一执法着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内要组织开展1次军事化队列训练。2022年3月底前,省厅研究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6月底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管理细则。
(五)规范执法管理,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16.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推进党的建设与执法工作深度融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17.加强队伍员额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库,实行执法人员实名制编号管理,切实解决执法编制被挤占、执法人员被借调的问题。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执法编制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空编率不超过5%,执法人员在岗率原则上不低于90%。设区市执法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省厅执法局对设区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实施备案管理,非执法部门单位未经省厅执法局同意,不得调用执法人员超过1年时间,已调用人员限期返岗。执法人员调用、外派离开所在设区市范围的,须报省厅执法局备案。
18.完善执法资格管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对接,按照规定,年内全面完成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比例原则上保持100%。新录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取得执法证件。
19.鼓励争先创优。对在查办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参加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活动保障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予以记功嘉奖。对在日常执法、监督帮扶、查处大案要案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20.依法依规容错纠错。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制定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切实保护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执法人员,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执法者撑腰鼓劲。
21.强化纪律约束。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廉政教育,实行执法廉洁守纪承诺制度。6月底前,研究出台相关规定。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开展入职廉政承诺和行为规范纪律教育。年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树立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砥砺奋进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举措
(一)开展执法岗位练兵活动。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要求,突出实训、实战、实效,将污染防治攻坚、制度机制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新技术应用等融入大练兵,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各设区市至少开展1次实战比武、组织1次案卷评查、举办1次知识竞赛。
(二)开展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将执法业务培训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要点。采取线上线下、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构建入职岗位培训、专业知识培训、专项执法培训等分层分级分类培训体系。省厅重点培训市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培训市县其他执法人员,实现市县执法机构在岗执法人员年内轮训一遍。
(三)开展执法骨干培养。加快执法骨干能手的培养,年内省厅培养选拔30名执法骨干人员。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可选派优秀执法骨干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跟班学习、岗位锻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发挥执法骨干传帮带作用,促进执法队伍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机构规范化示范创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南昌、赣州、九江、宜春、抚州、上饶、吉安等7个设区市支队和赣州南康、瑞金、龙南、信丰、宜春万载、靖安、上高、宜丰、吉安吉州、峡江等10个县(市、区)大队率先启动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为全面推开积累工作经验。年底省厅对示范单位进行评估,择优确定市级1-2个、县级3-4个为省级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
(五)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统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严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碳排放报告质量等专项检查。
(六)开展执法稽查检查。重点加强对现场执法规范性、执法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着装规范等方面进行稽查。建立健全稽查长效机制,细化稽查内容,明确稽查流程,坚决防范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人为干扰执法等问题。
(七)开展执法业务考核评估。制定执法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评先评优、主要负责人考核任期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一体推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按活动方案要求,落实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标准,把“执法能力建设年”各项工作与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相结合,与本地区生态环境系统重点工作相结合,把能力提升效果体现到加快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上来,做到能力建设与工作成效两促进、双提升。
(二)注重补短强弱。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突出执法能力短板作为提升重点,分步实施,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经费。对有明确时间节点的任务事项,要列出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需要长期坚持的任务事项,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推进落实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实施。
(三)注重总结提高。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员队伍,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送本级活动信息。加强工作总结,及时总结能力建设年活动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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