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4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4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宁环督改综发〔2018〕7号)的要求,现将我委承担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1、2、3项整改任务和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1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第1项:宁夏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有自然条件因素,也有发展阶段的原因,但根子上还是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重视不够。
牵头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 (单位)。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构建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三)成立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四)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任务要求,压实整改职责。
整改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成立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每年召开的年度全区发展改革委会议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发展改革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步落实。2018年以来,我委已先后召开32次党组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环保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二)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每年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对承担的环保督察整改、蓝天保卫战、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处室,并定期进行调度督促,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2018年以来,争取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11.5亿元,支持生态保护和治理重大工程实施,助力构建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宁党办[2019]130号)要求,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将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整改验收情况:提出的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经自查达到了整改验收要求。我委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领会不断深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加有力,责任落实到位,在项目谋划、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工作中严格落实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整改任务第2项:自治区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此次“回头看”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思想认识不高、推进落实不力的问题,一些整改任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出现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自治区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学习不深不透,把握不准不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不足,意志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待督察整改不重视、不严肃,审核销号罔顾事实、流于形式,虽然整改销号,实则“原地打转”。
牵头单位:各市、县 (区)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并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主动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决心,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进一步压实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整改主体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党委书记和市、县(区)长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办落实,对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厅局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各部门职责,针对具体整改问题,及时开展调研督导,推动反馈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对整改任务开展全面督查,不定期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针对性督查,推动整改任务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反馈问题销号评估制度,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对已整改拟销号的任务进行认真细致地抽查评估,确保整改质量与成效,坚决杜绝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
(四)切实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优惩劣,将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终身追究责任;对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不得列为提拔对象。
整改完成情况:
(一)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工作。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等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开展常态化集中学习和自学,并组织讨论,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决心,主动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承担的各项工作落实。
(二)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我委明确党组书记、主任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将整改工作责任分解至分管领导和处室,压实责任。党组定期不定期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有效整改。
(三)严格整改销号验收把关。严格落实整改验收销号要求,按照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流程开展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坚决杜绝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我委已完成了回头看第39项整改任务、第一轮督察第7项和36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并积极自治区整改工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此整改事项的验收评估工作。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内容,在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考察中,综合分析研判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强化考察结果运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移交的灵武再生资源环保问题整改不力问题已全部追责到位。
整改验收情况:提出的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经自查达到了整改验收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决心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整改销号更加规范,责任追究全部到位。
整改任务第3项:在个别谈话和下沉督察过程中,有的领导认为,宁夏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特别是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适应发展这个大局;还有的同志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当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来担当,而是作为一般化工作,一般性责任,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时决心不大,在推进督察整改时能拖则拖,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口头表态多、行动落实少等问题。特别在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上,存在只算小账,不算大账,只算近期账,不算长远账的情况,没有真正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在政治上站位不高,一些地区和部门整改工作比较被动。
牵头单位:各市、县 (区)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点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党员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形成政治自觉、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查推动。
(二)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结合年度培训计划,开设生态文明专题培训班,举办“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题培训班,推动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三)结合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提升与责任落实,严格日常监管与执法,确保目标任务与责任落实。
整改完成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我委每年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年度学习重要内容,持续加强学习贯彻,着力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自觉用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发展改革工作,坚决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培训。积极选派业务处室干部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专题培训班。组织举办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轮训班、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网络轮训班,全委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推动发改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三)强化能力建设与责任落实。结合机构改革,严格对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拟订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内设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职责中增加了“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内容,进一步加强委内生态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整改验收情况:提出的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经自查达到了整改验收要求。自觉用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能力得到了有效提高,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二、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第13项:水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原因,有工作基础薄弱、生态基流少、治理资金紧缺等因素,但根本还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治理责任不落实、考核问责不严格,特别是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推进不力、指导督促不够、检查考核不严,导致相关治理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拖拉散漫、前松后紧的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比较被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区生态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工作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国家对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分年度理清污染治理的重点与任务,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各市、县(区)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监督检查与考核,督促各地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自治区每年组织对各地水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整改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认识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反思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将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承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了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调研,及时协调解决了同心新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等项目资金短缺问题。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信、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了水污染防治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重点工作推进、项目资金安排、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联动。会同自治区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及时将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抄送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作计划,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处室,督促加快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大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支持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2018年以来,先后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5.6亿元,支持实施了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水生态治理等一批水环境治理项目,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助力补齐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短板。
整改验收情况:提出的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经自查达到了整改验收要求。我委承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年度任务顺利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更加完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助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 11月1日至2021年 11月5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951-5023585(兼传真)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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