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和修复体系逐步完备,其中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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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速铺开

2021-06-08 13:39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向家莹

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和修复体系逐步完备,其中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近期中央多个部委密集发文,生态补偿制度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速铺开的政策信号集中释放。地方层面,河南、山东、贵州、天津等多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案也在加速落地,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成为着力点。

业内专家表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全面铺开过程中,仍面临着制度框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难点、痛点,未来还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市场化水平。

生态补偿机制获政策力挺

生态补偿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专家表示,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生态补偿格局,补偿范围也逐渐由单领域补偿延伸至综合补偿。

近期生态补偿制度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速铺开的政策信号集中释放。6月2日国办发文表示,制定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5月21日中央深改委会议明确提出,要统筹运用好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奖有惩,决不能边拿补偿边污染。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强调,“十四五”时期应重点聚焦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部委日前联合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其中提到,“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补偿为主,推动邻近省(区)加快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撰文指出,今年要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首席专家成长春表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促进生态扶贫和谋划绿富双赢,使“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加速出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管理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董战峰告诉记者,《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生态补偿领域缺乏法律依据问题,同时着力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公平合理、均衡有效的关系,把生态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联动起来,提高相关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

地方版方案持续落地

地方版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也在加速落地,包括流域、省际的生态补偿条例近期密集出台,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成为着力点。

5月24日,河南、山东两省签订《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根据协议,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山东给予河南600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河南给予山东6000万元补偿资金。这也是黄河流域第一份省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贵州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制定出台《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初步建立了涵盖5个试点县(市)在内的全省主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共同签署了《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明确云贵川三省按照1:5: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天津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十四五”时期天津市财政将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天津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据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

此前,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都签署了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山东、天津、厦门等省市相继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山东、河南等地已开始探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成长春表示,生态补偿是区域间利益调整和合理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助于推动解决区域间因分工不同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落后地区发展权利。

仍有多个难点待解

专家指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面铺开的过程中,还有不少痛点和难点亟待解决。

成长春指出,生态补偿制度框架还需完善。“生态补偿涉及经济、生态、法学等多重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概念,导致生态补偿定位不清晰,影响立法和制度构建工作。法律条文碎片化,现有生态补偿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级资源单行法中,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他表示。

除政策本身仍待进一步完善外,董战峰指出,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重点流域跨省横向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缺乏规范和指导,主要还以协商沟通为主,难以就补偿协商达成一致,且这种协调往往耗时费力,交易成本较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宏利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此外,生态补偿方面,需要加强规划,统筹生态补偿资金、城乡环境整治资金、节能环保资金等,强化对城乡环境特别是乡村环境的整治力度,推动生态修复工作。

董战峰建议,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研究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预算户头中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账户,专项用于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用途的可行性。

在补偿渠道方面,成长春建议既要提高现有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水平,推动生态补偿提质增效,又要注重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大造血式补偿,技术和智力补偿的占比,从而推动生态产品永续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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