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顺德关于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关
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我区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已推行一年,为规范下阶段试点工作,根据此前实践经验,在原有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一、排污指标受让量参照环评文件确定。
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和制鞋行业项目单位按以下流程申请购买排污指标:向项目所在辖区的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镇(街道)分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并获得同意——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申请购买排污指标。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企业应参照环评文件核定的总量指标,填写《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标受让申请表》和《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申请表》,并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购买排污指标,取得指标后方可申请环评审批;对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企业应在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前,参照报批稿核定的总量指标,填写《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标受让申请表》和《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申请表》,并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购买排污指标,取得指标后方可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
二、搬迁、扩建项目的界定原则及申请要求
搬迁、扩建项目申请购买排污指标前,须证明原有项目与搬迁、扩建项目存在直接承接关系,并提供原有项目与搬迁、扩建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自原有项目初次登记日期起至今的工商外档资料(又称:“机读档案”)、环保证等材料。
三、扩建项目的原有项目排污指标确定原则
如果原有项目环评批复有载明排放量或者已分配排污指标,原有项目的指标根据环评批复或已分配排污指标的凭证确定;否则,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核定:
环评单位根据原有项目环评审批资料载明的有机原辅材料使用量以及实际的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情况,采用符合现行要求的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在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中载明详细的核定过程;如果原有项目环评审批资料没有载明有机原辅材料使用量的,该用量可参照企业近3年中有机原辅材料使用最大年份的使用量确定,企业申请购买排污指标时须提供原有项目排污指标核定对应年份的有机原辅材料使用量台账、购买发票复印件以及各种有机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说明材料等作为核定依据。
四、搬迁项目的排污指标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镇街内搬迁的项目,搬迁后排放量不得增加,若有增加的按扩建项目处理,除须购买新增指标外,还要补缴原有项目指标的有偿使用费;对于跨镇街搬迁的项目,如果企业搬迁前的排污指标已经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则承认其搬迁前项目的指标,如果企业搬迁前的指标没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则按新建项目处理,搬迁后整个项目的指标需要全部通过交易取得,且跨镇街搬迁项目的排污指标在项目接收地总量中列支。
注:没有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改建、扩建项目,也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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