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 3005-2017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2017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 DB11/ 3005-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 1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1 章);
b)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4408—2009、GB 18582—2008、GB/T 22374—2008、GB 30981—2014、GB 18583—2008、JC 1066—2008”;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725、GB/T 20740、GB/T 6682、GB 18582、GB/T 23985、GB/T 34682、GB 33372”(见第 2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2 章);
c) 修改了“建筑类涂料” “建筑类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定义(见第 3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3 章);
d) 删除了“重防腐涂料”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建筑物” “装饰板涂料” “效应颜料” “建筑防腐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施工状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e)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第 4 章);
f) 外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外墙涂料”(见表 1,DB11/ 3005-2017 的表1);
g) 内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内墙涂料”(见表 1,DB11/ 3005-2017 的表1);
h) 增加了“装饰板涂料”的 VOC 含量限值(见表 1);
i) 修改了“溶剂型地坪涂料”的 VOC 含量限值(见表 1,DB11/ 3005-2017 的表 1);
j) 增加了“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的 VOC 含量限值(见表 1);
k) 增加了“防火涂料”的 VOC 含量限值(见表 1);
l) 按不同应用领域,修改、增加了胶粘剂的品种及其 VOC 含量限值(见表 2,DB11/ 3005-2017 的 表1);
m) 修改了测试方法(见第 6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5 章);
n) 修改了检验规则的内容(见第 7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6 章);
o) 修改了包装标志的内容(见第 8 章,DB11/ 3005-2017 的第 7 章);
p)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见第 9 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X年X月X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11/ 3005-2017。
引 言
为贯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文件。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6750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8582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0740 胶粘剂取样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T 34682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类涂料 architectural coating
用于建筑物、桥梁、护栏的涂料。本标准包括墙面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与防火涂料。
3.2
建筑类胶粘剂 architectural adhesive
用于建筑物、桥梁、护栏的胶粘剂。本标准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与本体型胶粘剂。
3.3
建筑物 building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注:例如,住宅、办公大楼、厂房、仓库、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剧院、教堂等。
3.4
装饰板涂料 decorative panel coating
涂覆在建筑物墙体表面用具有保温、装饰等功能的板状制品(金属材质除外)上的一类涂料。
注:装饰板主要有无石棉硅酸钙板、无石棉纤维水泥板、天然花岗岩薄石材、玻璃、瓷板、陶板等。
3.5
效应颜料 effect pigment
通常为片状颜料,除提供颜色外还能提供一些其他性能,如彩虹色(光在薄层上发生干涉而形成),随角异色(颜色变换、颜色跳跃、颜色明暗变化)或纹理。
3.6
建筑防腐涂料 architectural anticorrosion coating
能延缓或防止建筑物材料、桥梁、护栏腐蚀的涂料。
3.7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based adhesive
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8
水基型胶粘剂 water-based adhesive
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9
本体型胶粘剂 bulk adhesive
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的 5% 以内的胶粘剂。
3.1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VOC 含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得的涂料或胶粘剂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
3.12
施工状态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
4 产品分类
4.1 建筑类涂料
本文件将建筑类涂料分为墙面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防火涂料。其中,墙面涂料分为水性墙面涂料、装饰板涂料;水性墙面涂料分为外墙涂料、内墙涂料、腻子;装饰板涂料分为水性装饰板涂料、溶剂型装饰板涂料;水性装饰板涂料又分为合成树脂乳液类和其他类;溶剂型装饰板涂料又分为含效应颜料类和其他类。防水涂料分为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又分为环氧树脂改性防水涂料、聚脲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分为水性、溶剂型、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分为水性、溶剂型、无溶剂型。防火涂料分为水性、溶剂型。
4.2 建筑类胶粘剂
本文件将建筑类胶粘剂分为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其中,溶剂型胶粘剂分为氯丁橡胶类、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类、聚氨酯类、丙烯酸酯类、其他。水基型胶粘剂分为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类、橡胶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本体型胶粘剂分为有机硅类、MS类、聚氨酯类、聚硫类、环氧树脂类、α-氰基丙烯酸类、热塑类、其他。
5 要求
5.1 建筑类涂料中 VOC 含量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6 测试方法
6.1 取样
涂料产品取样按照 GB/T 3186 的规定进行,也可按商定的方法取样;胶粘剂产品取样按照 GB/T 20740 的规定进行。取样量根据检验需要确定。
6.2 试验方法
6.2.1 涂料 VOC 含量
6.2.1.1 密度
按 GB/T 6750 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23±0.5)℃。
6.2.1.2 水性涂料中 VOC 含量
6.2.1.2.1 外墙涂料、内墙涂料、腻子、水性装饰板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水性地坪涂料中 VOC 含量
按 GB/T 23986 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中等极性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标记物为己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 1 g。水分含量的测定,按 GB 18582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涂料中 VOC 含量的计算,按 GB/T 23986 中 10.4 进行,检出限为 2 g/L;腻子中 VOC 含量的计算,按 GB/T 23986 中 10.2 进行,并换算成克每千克(g/kg)表示,检出限为 1 g/kg。
6.2.1.2.2 水性建筑防腐涂料和水性防火涂料中 VOC 含量
先按 GB 18582 附录 A 的规定,测定涂料中水分含量。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 70%(质量分数),按 GB/T 23986 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中等极性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标记物为己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 1 g。VOC 含量按 GB/T 23986 中 10.4 进行。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小于 70%(质量分数),按 GB/T 23985 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 GB/T 1725 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 1 g,烘烤条件为(105±2)℃/1 h。VOC 含量按 GB/T 23985 中 8.4进行。
6.2.1.3 溶剂型装饰板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和溶剂型防火涂料中 VOC 含量
不含活性稀释剂和水的溶剂型涂料按 GB/T 23985 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 GB/T 1725 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 1 g,烘烤条件为(105±2)℃/1 h。不测水分,水分含量设为零。不含活性稀释剂和水的溶剂型涂料中 VOC 含量的计算,按 GB/T 23985 中 8.3 进行。
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按 6.2.1.4 的规定进行。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按 GB/T 23985 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 GB/T 1725 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 1 g,烘烤条件为(105±2)℃/1 h。水分含量的测定,按 GB 18582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VOC 含量的计算,按 GB/T 23985 中 8.4 进行。
6.2.1.4 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和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 VOC 含量
按 GB/T 34682 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时的放置时间为标准试验环境[温度(23±2)℃,相对湿度(50±5)%]下放置 24 h,或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时间放置,但放置时间不大于 7 d。不测水分,水分含量设为零。
VOC 含量的计算,按 GB/T 34682 中 8.3 进行。
6.2.2 胶粘剂 VOC 含量
按 GB 33372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1.3 销售单位在北京市销售本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7.2 检验结果的判定
7.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2.2 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7.2.3 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8 包装标志
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本文件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照附录 A:
a) 符合本文件的分类、产品类型和用途。
b) 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 1 或表 2 规定的限值。
c) 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d)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e)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f) 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应标明适用期。
9标准的实施
涂装现场对施工状态下的涂料产品抽查时,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品种抽样检验,应在产品适用期内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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