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9月初,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8日。
据了解,这是天津市第一次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其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管理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它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中分别对建筑涂料细分下的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防腐涂料的VOCs含量做了具体的限值要求,同时对部分胶粘剂的VOCs含量也做了限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
天津市首次发布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
注明:
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地坪涂料、水性防腐涂料、水基型胶粘剂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2.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3.外墙与内墙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另外,在该《标准》中,还规定了建筑类涂料VOCs的检验规则: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2.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3.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而对于建筑类涂料的包装标识,《标准》是这样子规定的:在天津市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
1.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3.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具体示例参见下表:
天津市首次发布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
据了解,天津市从2016年4月18日正式正式发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天津市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前不久,天津市环保局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试点行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区环保部门主动申报上一年度VOCs排放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拒报或者谎报VOCs申报事项的企业,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试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目前,除了天津市,全国还有14个省及直辖市已经开展VOCs排污收费,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而随着国家标准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加入这一行列中,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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