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木质家具厂位于狮山镇南浦村,主要从事木质家具涂装加工。长期以来,该厂谎报信息,以使用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涂料,并年使用量不足10吨以下为由,拒不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自行填报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而事实上,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溶剂型涂料。
2022年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下称“狮山监督管理所”)在一次执法帮扶中发现该厂的上述情况,现场指导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将高挥发性溶剂型涂料改为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涂料,定期更换喷淋水和活性炭,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在随后的二次帮扶中,狮山监督管理所发现该厂拒不整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使用的涂料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该厂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超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标准。
经检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溶剂型涂料。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使用的涂料进行采样检测。
随后,狮山监督管理所对该厂涉嫌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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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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