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发布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直辖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引导企业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以下分别简称低VOCs产品、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溶剂型产品和原辅材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实施绿色激励政策
(一)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为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提供授信资金,并为其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结合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附件1),鼓励对Ⅰ、Ⅱ级企业申请贷款时给予更大程度的利率定价优惠;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定价,Ⅰ、Ⅱ级企业在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或环境责任保险时,鼓励给予更大程度的保费定价优惠。
(二)将生产低VOCs产品、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列入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支持方向,探索将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生产低VOCs产品、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 “品字标”浙江制造,鼓励申报绿色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三)政府采购优先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优先采购经绿色产品认证或绿色包装的产品,优先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二、扩大正面清单范围
(四)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五)排污许可证登载信息中,Ⅰ、Ⅱ级企业可豁免臭氧(O3)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要求。
(六)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对涉及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免于环评审批。
(七)生产、销售和使用水性涂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应通过鉴别并按鉴别结论进行管理。水性涂料的产品类型、主要成膜物类型与省内已有项目一致,且已有项目对该类水性涂料产生的固体废物有鉴别结论或环评结论或相关核查报告等认定其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同类型企业对该类水性涂料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参照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八)开展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地方对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实行有偿使用费征收优惠政策,对Ⅰ、Ⅱ级企业实行差异化减免措施。鼓励地方开展VOCs排污权交易,开发基于VOCs排污权的抵质押等创新金融业务。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九)支持VOCs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补助。
(十)鼓励各地安排资金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各地可参考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和替代的溶剂型原辅材料年使用量(附件2),对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企业进行差异化补助;积极鼓励各地结合辖区产业特色,制定本地化的绩效等级评价细则。对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在“十四五”期间给予适当奖励。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或享受优惠政策后擅自使用VOCs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应绩效等级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
等级评价标准(参考)
注: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应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不纳入绩效等级评价范围。开展绩效等级评价的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2.本意见的低VOCs原辅材料涉及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执行标准:
(1)涂料:粉末涂料以及VOCs含量限值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 38597—2020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
(2)油墨:VOCs含量限值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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