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查处一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环境违法案,违法企业被重罚。
8月31日,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洪泽某装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工段使用油性涂料、稀释剂(环己酮、乙酸乙酯等)进行生产,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源头替代既能够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又能够减少企业对末端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和建设投入,是推进涉VOCs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
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洪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洪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4.88万元。
这起案件是淮安今年查处的首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例,打响了工业涂装企业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工作的“第一枪”,体现了VOCs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理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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