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据悉,该《标准》已于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全文如下: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环保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天津组)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组)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北京组)聂磊、高美平、袁勋、高喜超、檀春丽、闫磊、张澜夕、杜晓丽、申前进、邢可欣。
(天津组)邓小文、关玉春、吴宇峰、聂磊、崔连喜、张肇元、王效国、杨虹、王琳、刘琨。
(河北组)李占广、马贵宝、于海、程娜、聂磊、耿耀宗、耿树行、于欣沛、胡中源、田海宁、凌芹、吴唐健、马瑞兰、贾小芳、刘芳萍、柳坤然。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实施。
引言
为贯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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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750-2007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ISO2811-1:1997,Panitsandvarnishes-Determinationofdensity-Part1:Pyknometermethod,IDT)
GB/T9754-2007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ISO2813:1994,IDT)GB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2374-2008地坪涂装材料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30981-2014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JC106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水性地坪涂料、水性建筑防腐涂料、水基型胶粘剂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DB13/3005—20172
注2: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溶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3:外墙与内墙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3.3建筑类涂料architecturalcoatings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起保护、装饰作用的涂料。本标准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与建筑防腐涂料。
3.4建筑类胶粘剂architecturaladhesives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通过粘和作用,使被粘物结合在一起的胶粘剂。本标准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与本体型胶粘剂。
3.5重防腐涂料heavy-dutycoatings
能在严酷的腐蚀环境下应用,并具有长效使用寿命的涂料。
4限值要求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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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方法
5.1取样产品
取样按照GB/T3186-2006的规定进行。
5.2试验方法
5.2.1外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24408-2009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GB24408-2009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内墙涂料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3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2小时。
5.2.4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JC1066-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5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2374-2008的规定进行。
5.2.6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T23986-2009中10.4进行。
5.2.7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30981-2014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8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6.1.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1.4销售单位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检验结果
6.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包装标志
7.1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a)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b)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c)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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