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不仅填补了江苏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也将为江苏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提出设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和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等一系列创新制度,对重要湿地严禁一切形式的占用、征用和改变用途,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立了具体处罚条款,比如在重要湿地内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近期,江苏省多部门将协同配合,确定每一块湿地的范围和名称,对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进行分类,研究提出详细名录方案。
“每一块湿地,如果确定下来,我们就要上图,以后比如说涉及征占用,在这个图上面都能体现出来。”江苏省湿地保护站站长徐惠强告诉记者。
江苏拥有980多公里海岸线,滨海湿地总面积近百万公顷。但受滩涂围垦、海岸侵蚀等问题影响,从这几年观察结果看,江苏沿海栖息的候鸟种类在增加,但数量在减少。
江苏近期将抓紧开展沿江沿海湿
地抢救性保护,大力实施退化湿地修复治理,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切实防止在滩涂围垦开发过程中乱占滥用湿地和污染沿海环境,为鸟类等野生动物留出足够的栖息空间。
据徐惠强介绍,像一些光伏、风电项目,没有建的就不能再建了,已建了的再优化,调整其分布结构,留出足够的鸟类停歇、觅食的地方。
为做好《条例》落实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强调,《条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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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实施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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