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市州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噪声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区域噪声最高限值。
依据《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和声环境管理需要,探索昆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业企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部制定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控)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噪声设备优先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
交通选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划定现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并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
依据《噪声法》,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科学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
防噪声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
超标排放废水、废气行为中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三)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3.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有序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逐步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工作。
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建设布局】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工业企业以及可能产生噪声的
第十三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
,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六)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浓度超标
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2024年底前,开封、三门峡、商丘3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