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通过在全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十四五”期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级有效落实责任,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分批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并逐步实现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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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08-15 11:23 来源: 陕西生态环境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通过在全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十四五”期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级有效落实责任,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分批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并逐步实现自动化监测,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降低噪声投诉率,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紧抓责任落实、强化机制弱项、提升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为着力点,围绕“生态环境品质更高”“美丽陕西建设取得新突破”的目标,聚焦重点难点,强化分类管控,协同综合施策,推动社会共治,推进我省“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通过在全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十四五”期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级有效落实责任,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分批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并逐步实现自动化监测,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降低噪声投诉率,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聚焦重点对象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管

(一)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1.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和优化调整。逐级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西安市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其他市(区)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要求,及时优化调整,确保声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合理。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根据管理需要先行先试,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加强噪声污染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全省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体系,健全全省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流程,确保信息内容质量,编制年度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全省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市(区)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信息。

4.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聚焦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鼓励西安市等有条件的市(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试点建设,建立试点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

三、加强统筹规划 严格噪声源头监管

(三)坚持规划统筹引领

5.加强规划管控。在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中,要将噪声污染防治任务予以纳入。编制实施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产业园区、城际铁路网和公路网等有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规划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噪声敏感建筑物目标,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

6.强化交通运输规划控制。在制、修订交通运输领域规划、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过程中,充分考虑公路、铁路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布局,合理选线选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在已有的公路、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内容,应统筹考虑新建项目类型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项目的噪声影响。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统筹规划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布局,合理规划“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噪声污染防治相应规划设计要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防治措施改善线路两侧声环境质量。

(四)严格噪声源污染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充分考虑区域开发等规划内容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评,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以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保验收等为抓手,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三同时”验收噪声部分的核查抽查力度。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对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调整完善《陕西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强化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标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加强对汽车及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

10.鼓励推广先进技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

加大降噪先进技术、设备推广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分类施策 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五)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落实工业噪声过程控制。噪声排放工业企业切实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工业噪声达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声源噪声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

12.树立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点。国有企业、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切实发挥引领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一批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企业。

13.强化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推动有高噪声设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噪声重点排污企业进入工业或产业园区,严控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

(六)实施重点企业噪声监管

14.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依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环评及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15.强化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推进各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与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聚焦管理重点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七)细化施工管控措施

16.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

17.落实噪声管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明确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安装等内容,确保排放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对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等信息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18.强化施工工地噪声管理。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通过评优评先、增加投标加分等机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开展重点噪声控制工地封闭式施工示范建设。

(八)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管控

19.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20.加强夜间施工噪声管控。严格夜间施工噪声管控,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要求,并依法进行公示公告。鼓励各市探索实施重点项目昼间通行保障措施,减少夜间施工扰民。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日常考核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施信用扣分。

六、强化标本兼治 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九)加强公路、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

21.严格机动车鸣笛监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的声呐系统,抓拍机动车鸣笛行为。在人员居住密集的城区以及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对噪声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周边,开展禁止鸣笛专项整治行动,禁止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声污染。

22.系统治理城市道路及其他交通噪声。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等措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按照权属关系强化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有关市(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十)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3.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全过程噪声与振动管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并制定减振降噪治理方案推进实施。

24.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监管,推动铁路运输企业开展“限鸣示警系统”安装改造等工作,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铁路运输企业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开展定期检修,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

(十一)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控制

25.实施协调管控及政策引导。按照国家民航相关管理政策,推动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省级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

26.开展民用航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按照国家民航相关管理政策,推动对民用航空器噪声产生机理、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等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应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十二)推动交通运输噪声调查及综合治理

27.试点开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及时修缮损坏和提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防治设施,提升交通运输噪声综合治理能力。

七、坚持多措并举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十三)强化营业场所噪声污染管控

28.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垃圾中转站、变电站、汽车充电场站等城市公共设施运行过程噪声监管。

29.推动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场所内因地制宜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

(十四)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30.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网络直播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建设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1.推进开展文明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严格落实《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相关条款,加强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

(十五)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控

32.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33.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4.加强室内噪声管理。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家庭场所进行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5.推动宁静小区建设。按照国家指导文件,鼓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36.深入实施社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

八、完善法规标准建设 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十六)健全法规与标准规范

37.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机场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梳理噪声污染防治现状,精准识别问题,按照立法工作程序,适时启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鼓励设区的市开展相关工作。

38.完善噪声与振动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修订进程,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开展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等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

(十七)加大科技教育支持

39.加强人才培养。认真落实中小学课程中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培养青少年减少噪声良好习惯。支持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

40.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噪声与人体健康风险基准及评估技术等研究,依托秦创原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成果转化,推动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引导环保企业进入噪声污染治理领域。

九、提升监测能力建设 严格监督执法

(十八)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41.优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站点。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细化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明确站点建设技术要求,优化站点布设方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各市(区)编制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西安市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调整;其他市(区)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相应工作。

42.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各市(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2023年底前,西安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市(区)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各市(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43.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督导各主管部门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

(十九)加大专项执法监管力度

4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45.提升噪声污染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人员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立声环境智慧监管平台,提高噪声污染预警、执法能力。

十、强化责任落实 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6.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地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对《噪声法》部分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0日内,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

47.协同联动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责任,通力合作,形成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区)应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

48.细化噪声投诉举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噪声投诉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建立并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权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9)等投诉举报平台对噪声相关投诉举报件进行科学分类,准确分派噪声污染投诉案件,确保投诉件处理到位,各类噪声投诉率稳步降低。各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噪声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研判分析,提出管理对策。

49.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将各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估,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

(二十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50. 强化噪声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建立省级噪声污染防治专业领域专家库,加大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能力。鼓励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

51.鼓励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各有关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

(二十二)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52.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噪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以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宣传,加大噪声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推动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工厂、进工地等活动,提高公众宁静素养。

53.强化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发布噪声污染管控公告,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

54.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文明促进相关法规。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在公园广场、文化场馆、旅游景点、公共交通、居民社区等场所广泛刊载,倡导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的生活环境。

55.推动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积极组织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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