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夯实管理基础,助力持续改善等十大类共53项重点任务,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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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4-03-22 16:49 来源: 湖南生态环境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夯实管理基础,助力持续改善等十大类共53项重点任务,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

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5年,基本掌握我省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源污染现状,持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不断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和道路交通声环境强度等级达到二级以上,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管理基础,助力持续改善

1.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地方相关管理制度,并与《噪声防治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指导各市州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完成全省14个市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市州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全省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5.推动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未达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重视源头管理,减少污染产生

6.强化规划引领。制定或修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严格遵守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湖南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7.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民用(通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阶段提前介入,做好智能用地选址选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贯彻落实《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编制指南》要求,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完善民用(通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严格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8.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和设计。科学规划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规划在交通干线及工业企业周边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要确保间距符合相关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9.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制定修改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监管局、武汉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10.严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1.推广低噪声技术。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为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本省工程机械生产企业积极申报低噪声施工设备,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三)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树立标杆企业

12.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工业噪声日常监管力度,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3.聚焦重点企业噪声污染监管。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声环境管理需求等,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在湘央企、省属国企及行业龙头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企业创建宁静工厂和宁静车间,打造一批行业标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5.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运输和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管控责任

16.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保障,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在工程监理单位的配合下,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应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优先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推广封闭式施工管理技术,优化进出车辆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时段噪声管控要求,增强与周边居民的有效沟通,减少投诉发生。探索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工地评先评优挂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7.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噪声管控。加强城市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监管,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监管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18.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动各市州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施工管理、低噪声施工设备使用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提高治理水平

19.严格机动车监管。科学划定和调整机动车限行、禁行、禁鸣的时段、路段,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推动开展在用机动车噪声定期监测,开展“炸街”专项整治。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持续加大对机动车在禁鸣路段乱鸣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各市州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笛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20.推进城市物流电动化。优化城区物流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措施,通过补贴、禁限行豁免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广纯电动轻型货车配送在城市物流中的应用,促进物流运输厢式化、集约化、智能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21.减少生活垃圾和渣土清运噪声。科学合理安排清运时间和路线,加强夜间中重型运输车辆监管,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推动清运设施和车辆智能化,降低清运噪声,鼓励各市州制定管控规范并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22.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管控。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路枢纽站、地铁接驳站、车辆充电场站、码头等运输和作业噪声管控,优化选址、布局和选型,强化作业和维护管理,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23.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监管内河船舶行驶噪声,严格执行《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 5980-2009),船舶年检时,对机舱区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持续推进全省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一步提高岸电使用率。加快内河船舶清洁化及港口码头运输车辆、装卸设备电动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4.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绿化的维护保养,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良好运行。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道路改造时,推广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和技术、改进或减少不必要的减速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噪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降噪效果进行抽查评估,开展噪声严重污染路段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25.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加强轨道噪声污染控制,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维护保养,依据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负责)

26.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改造机车鸣笛装置;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维护保养,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限鸣区并落实铁路限鸣相关规定。(广州铁路监管局、武汉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27.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长沙黄花机场等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相关监测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民航湖南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28.严格落实“先房后路”减振降噪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广州铁路监管局、武汉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29.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行和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管理措施

30.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监管。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细化完善经营场所的冷却塔、空调、电梯等固定设备噪声源的监管,督促经营场所管理者做好减振、降噪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文化娱乐噪声监管,依法整治擅自设置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周围的违规违法娱乐场所。对噪声扰民投诉热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负责)

31.营造公共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2.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积极制定和修订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推广公园分区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可配备音响设备并统一管理,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鼓励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负责)

33.文明开展娱乐和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和落实广场舞等自发性健身娱乐活动倡议、规范指引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倡导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并纳入导游领队考核内容,重视行前教育和告知制度,推动景区内静音讲解,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4.加强构筑物内噪声管控。适时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屋不良影响告知书中告知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的情况。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5.提高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在设计、检测和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中对建筑声环境的相关规定,保障新改扩建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逐步完善我省隔声窗改造各项措施的技术要求,污染严重区域实行一事一议,对适用隔声窗改造的建筑物,督促建设单位和噪声敏感建筑物业主落实住宅隔声窗建设工作,综合施策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6.持续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根据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7.增强社区噪声纠纷调解能力。持续推动各地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做好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层分类开展城乡社区“领头雁”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七)提升监测能力,严格监督执法

38.加强监测站点管理。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完成全省各市州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9.加强仪器检定校准。落实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40.推动噪声自动监测。长沙市按国家要求提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其他市州完成自动监测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平台联网,2024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我省14个市州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将工业企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违禁鸣笛和“炸街”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噪声法》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相关处罚规定。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加强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42.持续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继续加强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对建筑工地、休闲广场、商业街、夜宵市场等地开展护考专项督查。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强化机动车和内河船舶鸣笛管控,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参与)

(八)加强人才培养,促进成果转化

43.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建立多层次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44.促进技术创新。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省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在关键技术攻关、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支持。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应用,不断推动噪声治理技术进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45.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基层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落实责任分工,完善考核机制

46.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责任,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合力。2024年年底前,各市州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7.完善投诉机制。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推动各市州建立、完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响应机制,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鼓励定期开展12345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处理化解日常噪声投诉纠纷。各市州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8.严格考核奖惩。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鼓励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加强队伍建设,引导全民共治

49.加强队伍建设。具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人员。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50.优化纠纷调解。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51.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宁静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积极倡导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培训、咨询工作,为单位和企业提供噪声污染专业知识服务,向广大市民宣讲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防治知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52.营造文明氛围。鼓励各市州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省文明办负责)

53.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市州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发挥我省传媒优势,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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