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
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
同时查明,被告人施某群所经营的车间曾因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超环评的生产工序。
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退出自然保护区。第六条 生态修复标准。
未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燃煤锅炉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保持使用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电解铝建设项目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项目建设与退出产能拆除可同步进行,但在新建项目投产或者已建成项目复产时,退出项目必须达到拆除动力装置(变压器、整流器)、封存电解槽、限期拆除等相关淘汰要求,不具备重启条件
2018年1月,该公司曾因未按环保要求限期拆除排污口,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0万元。记者梳理发现,除榆林外,近两年来,其他地方涉煤企业类似环保违法事件也屡有发生。
2020年4月,嘉陵区政府召开整改工作会议,要求限期拆除复绿和迁建河西砂石堆码场,后又延期至2021年10月1日前。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不应依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应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山西省24个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山西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关停,限期拆除,实施生态恢复……违法违规建设开发项目,限期完成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的锅炉或者窑炉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政策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设备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4条第2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山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必须全部淘汰拆并,对已淘汰燃煤小锅炉要限期拆除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燃煤锅炉锅炉重新进入市场
向46家企业和个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到期将组织集中执法。
从《工作动态》中获悉: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期拆除唐山市玉田县建邦实业有限公司钢铁产能置换装备的解决方案,要求限期拆除唐山市玉田县建邦实业一座520立方米高炉和一座40吨转炉及相关附属设备;迁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