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共五章、四十六条,旨在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打造绿色文明、生态宜居城市。
我市亟需通过立法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谈及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先锋表示,十年来,全市PM2.5、PM10浓度分别改善53.8%、50%,优良天数比例增加13.7个百分点,连续创造我市有监测记录以来历史最好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污染源点多面广量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的环保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提升。”戴先锋说。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将《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后,由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城环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立法工作专班。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到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我市大气环境治理现状及具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与建议,围绕大气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和推动方式等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要细化网格化监管,建立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强化重点园区监管,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监测监控职责。强化区域协同,加强与周边区域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未收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不得擅自恢复送电。根据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或者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未淘汰、拆除不符规定的燃煤锅炉最高可罚二十万元。在防治措施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按规定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型炉灶,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条例草案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燃煤锅炉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保持使用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条例草案还在大气污染精准监控方面有具体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推进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门禁管控等智能监控设施的建设,提高精准管控水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石膏、石粉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在线。未保持在线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有关部门实时在线监测平台联网,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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