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为有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主要污染设施和电源实施查封,迫使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像这家企业以临时停产、指挥工人撤离的方式,来逃避生态环境部门正常的执法检查,掩饰其违法排污行为,性质恶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项目建成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六、本批复只对本《报告书
对上述屡查屡犯的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属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打好“组合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本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时间】 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督察还发现,该企业曾因生态破坏和非法排污行为被群众举报,但惠安县相关部门敷衍应付,仍于2023年11月批准了项目延期申请,致使企业违法行为至今未得到有效制止。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相关规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罚款45.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超标排污行为
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依法查处偷排偷放等违法排污行为,对能够立即整治的问题,抓紧整改到位;对涉及污水管网和治污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等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
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对违法排污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第五条【申请】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保密项目除外)。
(环办政法函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要举一反三,对“两肇”流域内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交叉互查,采取明查暗访、日查夜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四、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一)颗粒物超标污染管控1.工业污染管控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沙坡头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排污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要保持执法力度,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压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标杆。
6月9日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就《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吉林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和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等的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监督结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对无争议的违法排污31天实施按日计罚罚款310万元,合计罚款
【启示意义】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启示意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高值热点区域溯源排查工作中,认真落实执法与监测联动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有力配合一线执法,精准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