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极星水处理网报道了《生态环境局:进水超标不是超标排污的免责理由,瞬时值可作为认定超标排污的证据!》,引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这里面涉及“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和“瞬时监测值”两方面作为污水处理厂运维现有痛点都直戳每个水处理人的心。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本号之前已发表过相关观点,今天我们就重点来说说瞬时监测值VS日均监测值的问题。
01
利益不同,难以平衡
一直以来,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判断依据是采用日均值还是瞬时值存在广泛争议,在执法者和污水处理厂之间始终找不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从执法者角度来说,如果瞬时采样不能作为执法依据,那么就需要在一天内多次采样,增加了操作难度,执法人力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多次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制造临时达标的“假象”,这样日均值达标便也失去了意义。
而从污水处理厂的角度来说,水污染物排放受进水浓度、污染负荷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且与处理工艺设计先进性、运行控制、设备维护保养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数据会存在一定的波动,那么瞬时采样则显得相对严格。
从双方利益角度来说是各有道理,而支撑双方能“持久博弈”的点就在于无论是瞬时监测值还是日均监测值都是有法可依的。
以现在普遍执行的国标为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在“4.1.4 取样与监测”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对两种水样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的规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是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所应执行的取样方式和频次并未明确规定手工监测的方式与频次不同的是,《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规定的是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所应执行的取样方式和频次并未明确规定手工监测的方式与频次该规范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技术要求,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一般污染物种类监测采用的是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瞬时采样,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复函作为一个官方表态,一定程度上为同一类执法监测提供了一个标准。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复函中的意见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在“4.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不符。,不可作为执法依据。
而为了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执法方法,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了20年之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部分修改:对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规定,均为超标。
这也就意味着,日均监测值和瞬时监测值均可作为环保部门执法的处罚依据。
而且,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
02
执法结果,各有不同
对于瞬时值是否能作为执法依据,引发最激烈讨论的案例则是北京四中院2019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三“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地方执法中应依法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2018年6月,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某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样监测总磷排放浓度为0.68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C标准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0.5mg/L),故被认定为超标排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该污水处理站运营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他们的理由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日均值,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于是两方从一审到二审,一直打到了提请再审,最后在2019年北京四中院判定:一次取样监测的数值不能认定超标!
而昨天发布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的案例则恰恰相反,其在反驳污水处理公司的申辩意见中时明确指出:“瞬时监测值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的证据使用。”
03
二者双控,破解难题
对于日均值还是瞬时值这一难题,江苏省敢为人先,已率先提出了日均值和瞬时值“双控”的解题思路,破解了当前的实际执法困境。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在“污染物控制要求”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监测排放限值。
江苏标准中的“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是分别针对主要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及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而设定的最大允许排放值。该标准在日均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规定上述四项污染物日均排放值或者一次监测排放值超过规定限值的,均判定为超标。
相关专家表示,此举科学地完善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又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运行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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