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中卫市(沙坡头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规定,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其中PM2.5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6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75微克/立方米;PM10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14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150微克/立方米。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臭氧小时均值连续2个小时超过14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160微克/立方米。满足上述条件时,启动应急管控。
为有效应对轻度、中度污染,力争不发生或少发生臭氧、颗粒物污染天气,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在良好以上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中卫市区(沙坡头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相关单位及公民个人在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可以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zwsdqk@163.com,也可拨打电话0955-7630015提出意见建议。
中卫市区(沙坡头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健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降低应急门槛、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切实减缓污染程度,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适用情况
(一)适用区域。管控措施适用于中卫市区(沙坡头区)内发生颗粒物(PM2.5、PM10)、臭氧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的预警和管控工作。其中,扬尘污染重点管控区域为中卫市区(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和中卫工业园区。
(二)适用标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101-150的为轻度污染天气,范围151-200的为中度污染天气。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市生态环境会同市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气象等部门及沙坡头区政府联合成立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应对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轻度、中度污染天气综合管理工作。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责任,相应成立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二)应急启动。当颗粒物、臭氧小时均值出现以下条件时,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启动应急管控措施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1.颗粒物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其中PM2.5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6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75微克/立方米;PM10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14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150微克/立方米。
2.臭氧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臭氧小时均值连续2个小时超过140微克/立方米,或单个小时超过160微克/立方米。
(三)应急终止。根据预测预判及会商结果,当预测不再出现轻度、中度污染天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终止应急管控措施。
当预测预判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一)颗粒物超标污染管控
1.工业污染管控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沙坡头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排污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管控
(1)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和房屋拆迁施工等一律要求绿色文明施工,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并对大型工地施工项目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同时对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渣土、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利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露天渣土、堆场进出口洗车池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加强管控城区内的城市主干道及背街小巷扬尘污染,其中保证城区主干道道路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太阳辐射强并且气温达26℃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进一步加大道路的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3)对沙坡头区内砂石矿山进行全面排查,一是排查砂石露天堆存是否苫盖完善;二是物料输送管路是否密闭;三是喷淋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四是砂石运输车辆是否加盖篷布。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管控
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在城区内道路上行驶,严格落实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区域限行的措施,限定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确需进入的重型车辆,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绕行进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4.燃煤排放污染管控
开展城区临街商户、集中市场、商场排查检查,淘汰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对已实施散煤替代的区域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加大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确保燃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严禁城区内主次干道内的占道经营性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确保城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一律依法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3)禁止沙坡头区范围内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4)禁止城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二)臭氧超标污染管控
1.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管控
启动执法巡查、抽查,加强焦化、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污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NOx、VOCs涉气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和取缔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2.户外喷涂作业排放管控
加强城区建筑、道路等户外喷涂作业排查,采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开展的户外喷涂的作业调整生产工艺流程,并在10:00-18:00时间段内实施停产或停工,错时到其他时段生产、作业,尽可能减少高强度阳光照射产生的臭氧污染。禁止午间高温时段所有露天焊接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3.加油站油气排放管控
对城区内加油站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城区内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组织城区内的加油站每日在9:00-19:00时间段内停止装卸油品,同时倡导消费者错峰加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4.汽车维修服务排放管控
对城区和中卫工业园区汽车维修店进行排查检查,引导具备资质、正常达标运营的汽修店在每天10:00-18:00日照强烈的时间段期间停止喷涂作业;对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未完成整治治理的汽修店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5.机动车排放污染管控
针对城区内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的重点、敏感路段,结合实际,实施交通疏导、限行分流措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6.强化城区增湿降温措施
在10:00-18:00时间段内,开启城区公园、绿化带喷灌设施,增加喷灌时间和频次,确保草地林地保持湿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加强城区道路洒水、冲洗、喷雾,保持城区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的主次干道在9:00-18:00时间段内处于湿润状态。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沙坡头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轻、中度污染天气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统筹部署,细化任务,明确时段,责任到人,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会商预警。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根据气象情况,及时开展环境质量会商工作会议,在预判颗粒物、臭氧浓度升高可能导致污染天气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落实落细各项应急管控措施,及时做好优化调整,不断提高轻度、中度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在执行应急管控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日下午6时前,将当日应急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行业责任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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