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就《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坚决打好“三大”治理攻坚战。围绕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以及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三大”治理攻坚战役。深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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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07-10 10:50 来源: 黄冈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就《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坚决打好“三大”治理攻坚战。围绕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以及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三大”治理攻坚战役。深入实施“六大”专项提升行动。针对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行业绩效提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点涉气企业执法“六大”专项提升行动。

关于公开征求《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标志性战役和“六大”攻坚提升行动计划》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6日,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hgstdqk@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打好我市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切实提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行业绩效提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露天禁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环境监管执法等管理水平,做到“防污、控污、减污、治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精准依法、标本兼治、协同减排、联防联控,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快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176吨和0.27万吨,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黄冈市区PM2.5浓度均值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各县(市、区)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四五”目标任务。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要求

(一)坚决打好“三大”治理攻坚战。围绕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以及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三大”治理攻坚战役(详见附件1-3)。

(二)深入实施“六大”专项提升行动。针对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行业绩效提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点涉气企业执法“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详见附件4-9)。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作为黄冈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市负总责、部门抓统筹、区县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路线图,明确时间、路径、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联动。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实施清单化管理,形成攻坚合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一”日常工作推进机制进行动态调度。各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参与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相邻市州、县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管控,紧盯重点源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根据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特征,有针对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至有关部门或地方进行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适时进行“回头看”,验收整治成效,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统筹运用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措施。

附件:1.《黄冈市重污染天气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黄冈市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黄冈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4.《黄冈市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5.《黄冈市重点行业绩效提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6.《黄冈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7.《黄冈市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8.《黄冈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9.《黄冈市重点涉气企业执法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黄冈市重污染天气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攻坚思路

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蓝天幸福感、获得感。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水泥、陶瓷、石灰窑、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和柴油货车、秸秆焚烧、工地扬尘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持联防联控、协同应对,进一步完善市级与各县(市、区)之间、市直部门之间以及与武汉都市圈城市的联动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一)持续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照我省两高行业名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依法开展产业专项规划环评,积极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陶瓷、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重污染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动能源清洁转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力争比“十三五”末期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进一步提高电力用煤比重。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至51%以内。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达25%以上。加快推进黄冈LNG储气项目和天然气管网提升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气化乡镇”建设和“气化长江”LNG码头建设,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力争到2025年全市天然气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园区和产业集群整合升级改造。开展涉气园区和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园一策”“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加快工业涂装、陶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石材等产业集群污染综合整治。对现有产业集群,推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实施开发区绿色发展示范工程,促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到2025年力争建设绿色工业园区2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源头治理行动

(一)加快工业污染源头治理。有序扩展重点行业范围,加快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提级。加快推动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陶瓷行业提标升级改造,推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改造提升。新建项目需达到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水平,新建重点项目需达到绩效分级A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二)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实现锅炉和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面源污染精细化管控。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强化道路(公路)扬尘防治,提高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比例。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实施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严格秸秆露天禁烧管控。依法加强禁限鞭管控。(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大气固定污染源执法体系,建设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窑炉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方面实施多领域、多源项、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以及建材、医药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热点网格、在线监控、走航监测、用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

(一)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任务措施,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积极参与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周边省份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市域合作与信息交流,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与评估。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动,市级层面具备未来7天空气质量级别预报能力,72小时预报级别平均准确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具备未来3天空气质量级别预报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机构”三级监测数据质控要求,落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进一步深化重污染天气来源成因研究,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结合重污染成因分析,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三)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打造“市-县”两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实施方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响应终止及总结评估机制。根据省级要求调整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化管理。每年9月底前,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市级和各县(市、区)完成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上报、反馈机制,实现应急减排清单电子化动态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督查督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走航监测、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不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附件2

黄冈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生成前体物VOCs和NOx,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VOCs深度治理,加大水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移动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NOx减排力度。坚持重点突出、分区施策,以3月-10月为重点时段,积极推进各辖区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坚持科学监管、标本兼治、补齐短板,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加强执法监督,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一)加快落实源头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使用。相关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并制定源头替代工作计划,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有序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污染高发季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一)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技术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不适用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二)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效率。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排查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并迅速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应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环节密闭收集效果差等问题,强化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的废气收集,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焦化行业应严格酚氰废水处理环节密闭要求,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及焦炉工况监督,谨防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应着力提升集气罩收集效果,严格落实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运、使用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分类整治。分类实施重点产业集群污染集中治理,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加快开展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红安家具产业园、团风钢构集群等同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并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规划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鼓励黄州火车站化工园、武穴马口工业园活性炭等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推广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油气回收综合监管。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序开展加油站(仅销售柴油加油站除外)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24年底前建成区年销售量3000吨及以上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改造与在线监测联网,建成区其他加油站2025年底前完成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改造。2024年6月1日前,具有万吨级及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鼓励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中石油、中石化黄冈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一)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改。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督促低效治理设施整改。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二)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武穴亚东水泥和华新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三)加快工业锅炉和炉窑达标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有序推进陶瓷、石灰、砖瓦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一)全面提升科技支撑作用。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全面推进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推动重点行业本地化VOCs源谱构建,提升臭氧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有序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在污染天气期间妥善安排生产计划,着力提升企业和市政工程涉气污染精细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持续开展园区、道路、铁路货场站等空气质量监测,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县(市、区)开展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深化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气象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准确率;深化武汉都市圈臭氧污染联防联控,积极参与武汉都市圈研究和落实区域统一的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一)强化污染源监测监管。持续对VOCs和NOx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以上。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对在线数据造假的有关单位严惩不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臭氧污染问题突出及化工企业集中的团风县、浠水县、武穴市、罗田县等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二)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VOCs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向市级生态环境局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附件3

黄冈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攻坚思想

坚持统筹“车、油、路、企”协同治理,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防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及区域间的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一)拓展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拓展铁路货运通道,提升全市铁路货运占比,积极发展铁路重载直达、班列直达、高铁快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到2025年底全市铁路货运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快建设铁路专用线。加快重点港区、园区、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建设。重点做好麻城石材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部署建设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到2025年底,建成麻城石材铁路专用线、武穴田镇工业新区疏港铁路专用线。(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持续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十四五”期间,全市铁、水货运量占比稳步上升,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5%以上。实施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工程,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铁路运力供给。对新改扩建涉及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运输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铁路、水路等绿色运输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四)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强对全市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生产企业、生产车型的清单,开展新车生产一致性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0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五)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标准及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防作弊软件监管,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加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监管和处罚,推进汽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闭环联网运行。2023年全市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数据线上闭环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基本实现全部数据线上闭环。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秋冬季要加大监督抽测频次和数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燃油车辆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及管理技术研究,切实减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积极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道路货运、城市配送、公共交通等领域应用,加大营运、通行、停车、充电等政策支持,每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力争50%以上的居住社区具备充电条件。(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电力公司、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一)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以及火电、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2023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强化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各地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抽测,抽测比例不低于1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推进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定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制度,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推进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黑烟抓拍试点,严禁未进行编码登记、不符合禁用区使用要求,以及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工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三)加快发展绿色港口船舶。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应用,提高轮渡船、旅游船、港作船等新能源比例,鼓励新建、改建LNG单燃料动力船舶,探索开展长江干线船舶电动化示范。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到2025年,全市火电、造纸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推进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发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督促重点用车单位(载货车辆日进出10辆次以上)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运输台账,实现动态更新,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推进重点用车单位通过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二)加强重点用车单位移动源监管。全面排查用车大户,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实现动态管理,2024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全市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实现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市级、省级监管系统的数据联网,禁止排放超标车辆进入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重点用车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一)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推进基于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的非现场执法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二)加强油品燃料监管。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加大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机动车检验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平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向湖北省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传输数据。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核查机制,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虚假登记、重复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加强移动源监管要素保障。配齐配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机构、人员、设备,落实工作保障,提高移动源监管执法能力水平。重点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能力建设,老旧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附件4

黄冈市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水泥、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分类实现燃煤锅炉淘汰或升级改造,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序推进清洁生产,全面提升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我市华新、亚东2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涉及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水泥窑配备两种及以上低氮燃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水泥生产线可不参与错峰。(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定期开展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加快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严禁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mg/m3以下。2025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NOx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三)加快推进陶瓷、石灰、砖瓦、印刷等行业提标改造。严格落实石灰、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现有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推进陶瓷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4年6月底前,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24年底前,陶瓷企业按要求完成低效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四)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计划。2025年底前,能够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全面完成源头替代。严格落实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执行情况的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排放情况,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储罐、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环节问题整改和低效、不适用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VOCs治理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和污染去除率。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制药、化工企业按要求制定管控规程并严格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六)深化重点园区及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分类实施工业涂装、溶剂使用、活性炭使用等重点产业集群污染的集中治理。2025年底前,全市完成2个以上典型涉VOCs排放园区或产业集群的集中治理。针对VOCs排放强度高,存在VOCs污染、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的园区,组织开展“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清洁生产与技术推广。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严格落实《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提升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每季度上报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大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日常督察与执法检查,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落实。

附件5

黄冈市重点行业绩效提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目标

以绩效分级为引领,进一步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和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助推行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到2023年底前,力争全市B(含B-)级及以上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10家,C级(非最低级别)企业达到20家;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市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达到20家以上;C级企业达到3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绩效提级企业清单。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登记情况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近五年的行政审批信息,排查摸底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特征、治理现状以及环境影响等情况,于2023年8月底前建立拟创建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等级企业清单,分批培育绩效先进性企业,创建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精准帮扶企业对标升级。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帮扶、“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等平台,整合执法、监测及行业专家等力量组成专门队伍,对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分类施策。各县(市、区)要全面摸底排查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治理现状,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无组织排放管控、治理设施“三率”抽查等专项行动,加强对最低级别企业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提升方案,大力推动企业“升A晋B”。

(三)严格绩效分级审核评定。各地要有序推进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申报以及初步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市级负责本地C级及以下、非引领性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和B(含B-)级及以上、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将初审通过的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级复审和现场核查。市级负责对本地已评级的C级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10%。

(四)实施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对绩效申报弄虚作假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且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报。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后期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且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坚决杜绝企业借绩效分级逃避应急减排责任,维护绩效分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建立绿色发展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实现全流程污染管控,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响应,真正实现“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助力水泥、制药、陶瓷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重点行业企业达到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应纳入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三、有关要求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应把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调度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提升重点企业环保绩效水平。

附件6

黄冈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实施降尘量考核,推动各级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强化监督执法,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施工工地、道路运输、裸土及矿山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六化”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码头建设、水利工程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设置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工地围墙(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悬挂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硬化场区主要道路,保持干净整洁,及时修补破损,做好出入口范围的道路清扫。安装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备并正常使用,确保工地出入车辆“不带泥上路”。密闭清运渣土和垃圾,严禁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物料堆放和裸土覆盖,场内暂时堆放的土方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暂不能开工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作业时,应及时采取绿化或临时覆盖、水雾降尘等措施。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在进行拆除、土方开挖或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取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措施;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鼓励施工单位在道路、围墙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装置。遇有4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时,不得开展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强化道路扬尘整治工作。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2025年底,黄冈市区达到80%,各县市达到70%。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露,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扬尘防治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和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安装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并接入监管部门智慧工地平台。(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裸土及矿山扬尘精细化管控。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做到随产生、随治理。对于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优化调整矿山结构,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扬尘治理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重点加大对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扬尘防治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7

黄冈市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长效机制,坚持疏禁结合,加强常态化管控,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国家、省卫星遥感无火点记录,省无人机巡检无火点记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一是各县(市、区)要秉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原则,根据本地秸秆资源种类、产量,秸秆产业基础优势、布局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做好秸秆多元利用发展规划,合理编制本地实施方案,建立扶持政策、技术措施相互配套的支撑体系,健全政府、企业、农民合作共赢的工作机制,提倡农作物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围绕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等利用方式,总结出本地主推技术,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实现秸秆高质高效利用。二是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农民参与”的高效收储运体系,对接综合利用企业,合理布局网点,打造完善“村有收储点、镇有收储站、县有收储转运中心”自下而上的服务体系,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三是出台农作物秸秆高质高效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和实施办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强露天禁烧常态管控。一是各县(市、区)要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做到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将禁烧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村、组、农户,建立网格化禁烧管理体系,做好网格包联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乡镇、村、组开展拉网式检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管控、重点巡查。二是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市公安局负责对焚烧秸秆、垃圾、荒滩、山林等造成灾害的行为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焚烧生物质发生的火灾,协调相关力量应急处置;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市区焚烧秸秆和垃圾等污染大气的行为进行预防、应急处置和巡查执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发生的焚烧物品行为进行预防、应急处置和巡查执法;市水利湖泊局负责对湖泊保护范围内,江、河堤防及护堤地范围内发生的生物质焚烧行为进行预防、应急处置和巡查执法。市林业局负责对森林火灾类情况进行预防及应急处置,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运用无人机巡查、蓝天卫士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全方位、无接触、日常化监管,建立完善秸秆防燃预警系统,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建立每日交办、核实、查处和上报工作制度。四是适时派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督导帮扶专班,对秸秆收运体系建设滞后,离田利用率低的县(市、区),以及省、市两级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通报中,火点问题较多、出现大面积秸秆露天焚烧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现场帮扶、督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五是要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意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布秸秆禁烧公告,在公众场所和村、组人群集中区张贴公告,使公告内容家喻户晓、路人皆知。利用村头广播、移动宣传车、墙报、召开村民会议等低成本、接地气、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禁烧意识,倡导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三)建立落实举报奖惩制度。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现场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秸秆露天禁烧的良好氛围。市领导小组对秸秆露天禁烧综合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将各县(市、区)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设立秸秆禁烧工作奖惩机制,建立秸秆禁烧工作基金,对全年无火点黑斑的,每个村奖励不少于2000元,每个乡镇奖励不少于5000元;对工作滞后,火点黑斑较多,问题突出的乡镇、村,要在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方面资金、项目争取上不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保障,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将工作目标、任务、职责落实到基层,形成政府、市场主体、农户三方积极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制度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制度,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撑,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责、合力攻坚,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局面。

(三)严肃督办问责。市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办,重点督办宣传发动情况,收贮运实施情况,包保责任、巡查责任落实情况,奖补兑现情况,整体工作推进情况等。对首次被省级通报的重大火点(单个火点达1500平方米以上的)或省、市无人机在县级行政区一个飞行单元(50平方千米)内发现火点面积累计5000平方米以上的,市领导小组将组成专班赴现场查处,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省级通报明确为焚烧重点县(市、区)或火点数全市连续三次排名前列的,或直接引发森林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市领导小组将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通报批评,并将约谈通报情况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四)开展考核评价。各县(市、区)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市级将重点考核各县(市、区)被省、市级全年巡查发现的火点总数和密度排名情况;因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不力被市领导小组约谈或通报批评情况;省、市级巡查发现的重大火点情况等。对于秸秆露天焚烧非常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县(市、区),或直接引发森林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未完成。

附件8

黄冈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目标

在“国家-区域-省-市”四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基础上,推进“省-市-县”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报发展,按照省级要求加强预报中心建设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市级层面具备未来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72小时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0%,县级层面具备未来3天预报空气质量预报能力。进一步规范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助力深入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按照省级要求加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软硬件能力建设和实施源清单动态更新,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重点提升颗粒物、臭氧和污染过程精细化预报能力。建立历史污染案例库,充分运用超级站、园区站等多源信息数据,不断提升预报服务能力。

(二)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市级积极引进专业领域人才,提升预报人才队伍稳定性,加强预报人员的理论技术培训,推进市级层面及各县(市、区)上下联动,确保专人熟练掌握监测平台运用,能够通过查看中央气象台、空气质量监测平台、超级站平台等了解近期气象条件情况、空气质量概况、当前站点的空气质量实况、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未来区域变化态势,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污染预测能力与响应处置能力。到2025年底前,市级专职预报人员规模3-4人,县(市、区)级掌握预报技术人员各1人。

(三)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体系。成立黄冈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小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预报工作职责,建立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预测预报业务体系,推动常规预报和专题预报融合发展。发挥市级预报资源优势,强化对各县(市、区)预报支撑作用,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预警预报水平。

(四)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常规会商、重污染天气会商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区域联防联控预报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化平台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会商工作中的应用。

(五)深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推动环保气象部门联动深度合作,加强监测预报信息资源共享,2024年底前推动落实环保、气象业务化平台融合互促,业务预测信息互通共享。持续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合作,做好人工降雨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效果评估。在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攻关等方面实现交叉融合、共建共享,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气象条件定量化评估及区域间传输影响评估,提高预报和评估的精准度。

(六)加大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力度。聚焦“排放-气象-质量”相互关系,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做好大尺度环流形势变化影响空气质量、局地小尺度气候对空气质量影响、传输通道大气环流及影响对策研究、气候变化及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科研工作,开展本地典型污染案例研究和案例库建立,增强科研成果的业务转化。

三、有关要求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财政局要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人影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会商协作,切实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

附件9

黄冈市重点涉气企业执法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进我市重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涉气固定污染源持排污许可证排污,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要求,原则上全部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2025年底前,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非现场监管、区域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等执法方式不断完善,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主要大气污染物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以钢铁、火电、水泥、石化、化工、铸造、玻璃、制药、建材等行业企业和涉VOCs、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等企业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

(一)强化涉气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扩面提质。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7),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于2023年3月底前筛选和发布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2023年3月至9月,通过加强帮扶指导、每月调度、定向督办、实地抽核,督促涉气重点企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9月至12月,对未履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整改,并持续加强跟踪督办和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库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开展涉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督促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对重点行业企业和涉VOCs、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等企业主要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继续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依法查处超标排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通过宣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帮扶指导涉VOCs和NOx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监管。建立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线索库,通过定向交办、市县联办、多部门协办等方式,依法严查故意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提供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机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

(四)开展重污染天气大气攻坚执法检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执法检查,采取驻点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持续开展执法帮扶,充分应用在线监控、走航监测、用电监控、无人机、红外热成像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坚决打击逃避监管排污、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五)推进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加大涉气工业企业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2023年底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以钢铁、火电等行业为重点,逐步推动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2023年底,钢铁、火电行业实现清单式执法全覆盖,2025年实现清单式执法全覆盖。加强证后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推进非现场监管,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方式依法惩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做好执法监测保障。要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执法联动,组织区域内交叉执法检查,推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区域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执法倒逼作用,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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