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的向环境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事中调度:主送排污单位,抄送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排污单位在收到督办信息后,应及时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并在次日12时前如实反馈和标记,保障数据有效传输率。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十一条【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及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承诺书、基本信息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日
安装联网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的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
受让排污单位在受让登记时,需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十条排污单位在评价期限内存在的有效记分的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记分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
(三)核算许可排放量的源项核算许可排放量的源项范围包括排污单位在正常工况下排放的废气和废水重点污染物。...(二)持证单位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因实施建设项目而提出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当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与建设项目新增的“环评预测量”加和的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同时应不超过全厂“技术规范量
贯一检测还为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了随意伪造的某废气排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自行监测数据,但经调查核实该废气排口因工程建设等客观因素实际已无法采样。
贯一检测还为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了随意伪造的某废气排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自行监测数据,但经调查核实该废气排口因工程建设等客观因素实际已无法采样。
各监测机构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下开展业务,须知守法经营是监测机构的“生命线”,广大监测机构要坚决杜绝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情况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环保用电监管系统等平台的数据分析开展非现场检查,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涉vocs排污单位在原料、生产、末端治理、台账等4个环节检查要点及方法
为有效夯实排污许可工作基础,山东省自今年8月份开始,对持证排污单位及行政管理人员开展全面培训,做到培训人员全覆盖。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填报“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详见附件2),落实排污单位自证守法,服务执法人员现场监管。
二、主要任务(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
受让方是指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许可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第六条【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及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八条【受理】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依法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排污单位。对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的情形包括:(一)排污单位因突发性事故,可能导致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二)排污单位在未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因生产波动,可能导致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第十三条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现状、守法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在受理排污单位提交出租、承租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决定排污单位是否可进行排污权租赁,确定最大允许出租量、承租量
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被侵权人请求排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
二、主要任务(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主要产噪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