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布近期6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有关要求,今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查处了6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查处情况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查处情况
(一)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1.案情介绍。2023年6月,我厅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涉嫌虚假记录噪声监测位置。我厅立即对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领航检测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标明的噪声监测位置与采样原始记录的实际位置不一致、总悬浮颗粒物无对应监测仪器使用记录;某份检测报告的悬浮物分析原始记录表的签字人员与实际分析人员不符;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了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和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2.查处情况。领航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我厅将领航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3.启示意义。将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融入自行监测业务监管中,通过查阅排污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发现涉嫌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线索,进而延伸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做到“无事不扰”。
(二)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1.案情介绍。2023年5月8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纤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中废气检测项目标明为天然气锅炉且出具了检测数据,但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生物质锅炉。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委托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检测”)开展自行监测,中鑫检测在未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5月1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将中鑫检测违法线索移送至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查处情况。中鑫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鑫检测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给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倒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例是我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个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同时也是我省办理的首个涉及省外环境检测机构的案件。
(三)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1.案情介绍。2023年5月,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药业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填报的2022年12月的部分自行监测数据如急性毒性指标等,无对应检测报告。经核实,委托单位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一检测)进行了相关监测指标样品的采样、收样,但在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的情况下,用排污单位的账号登录平台并填报了随意伪造的自行监测数据。贯一检测还为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了随意伪造的某废气排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自行监测数据,但经调查核实该废气排口因工程建设等客观因素实际已无法采样。贯一检测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2.查处情况。贯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将贯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3.启示意义。目前,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代填平台数据非常普遍。但部分检测机构出于节约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虑,在未开展采样或已开展采样但未及时分析的情况下,登录企业账号填报随意编造、伪造的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逐一核对已填报的自行监测数据是否有对应的检测报告、是否与检测报告上的数据一致等,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延伸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固定违法事实。
(四)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1.案情介绍。2023年9月,我厅在江西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检测”)的某份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的明显逻辑问题。我厅立即对天一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天一检测某份检测报告存在:原始采样记录(含机打单)的采样日期早于原始分析记录(含图谱记录)的分析日期、采样人员实际未进行采样活动但仍伪造现场监测签名、伪造送样时间、检测报告正文的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符、采样时间与送样时间和分析时间存在时空逻辑冲突等一系列伪造采样监测活动的情况。天一检测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第五条第六款“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的判定情形。
2.查处情况。天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我厅将天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禁止天一检测三年内参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3.启示意义。通过江西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进行非现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自行监测管理系统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也进一步警醒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提高检测报告质量。
(五)江西安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严重失真案
1.案情介绍。2023年4月,我厅收到线索:江西安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标检测)出具的一份环境质量现状全要素监测的检测报告中,我省某出入境断面氨氮检测结果比该断面的例行监督性监测数据偏低近十倍,且不符合我省地表水环境水质情况。我厅立即对安标检测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安标检测存在不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技术能力低、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检测报告氨氮数据结果严重失真,且安标检测存在多次被查处但问题屡犯等严重问题。
2.查处情况。安标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5月4日,我厅将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不规范案
1.案情介绍。2023年9月,我厅在江西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源豪)某份检测报告在6月9日22点30完成废水采样,但当日已出化学需氧量(COD)的分析结果,结合车程和分析过程所需时间推理,该份检测报告存疑。我厅立即对上饶源豪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核实:上饶源豪的分析人员在当日23时30分许接到样品后立即开始COD消解预处理,并习惯性将当天日期记录在原始分析记录表上,未规范填写COD分析结果出具的日期(6月10日)。同时,检查还发现上饶源豪将该份检测报告中的臭气浓度项目检测工作分包给了江西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豪),但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检测日期均出现了同样的编制错误。
2.查处情况。上饶源豪和江西源豪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11月1日,我厅依法向上饶源豪和江西源豪下达书面“提醒函”并进行了约谈,要求两家检测机构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切实提高检测报告质量。
二、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自以上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禁止相关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参与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监测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在本地开展的监测活动进行排查,如发现违法线索应报告我厅,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对检测机构的监管融入到自行监测等业务监管中,要充分利用“江西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平台”开展对检测报告质量的线上核查,对照通报案例情况,举一反三,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行政执法流程,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并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判定及后续处理;要形成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调查、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多部门监管严厉打击环境弄虚作假行为,倒逼检测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敢于较真碰硬,绝不手软姑息,坚决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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