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的向环境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事中调度:主送排污单位,抄送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排污单位在收到督办信息后,应及时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并在次日12时前如实反馈和标记,保障数据有效传输率。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十一条【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及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承诺书、基本信息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日
安装联网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的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
受让排污单位在受让登记时,需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十条排污单位在评价期限内存在的有效记分的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记分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