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排放许可和备案】建设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排放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一)与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三、工作重点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行为,严格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深化源头减量,推进末端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一)完善顶层设计1.修订法规政策。
第九条【排放核准】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除外。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1、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污水排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排放程序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污水排放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重点履行以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物料堆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
二是要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的一律不允许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具体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办理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报建;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排污、噪音排放、建筑垃圾排放、道路开口、设计
非法倾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的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鼓励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主体通过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第十条【信息平台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和利用信息;(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
《办法》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厘清建设工地、物业小区、乡镇村居及其他有主地块等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排放及防范所属地块被随意倾倒、堆放。
施工单位垃圾排放填报界面。中国雄安官网发随着雄安新区大规模开发建设有序推进,建筑工地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为有效解决建筑废弃物管理问题,新区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专业研究机构多次研讨,制定出一套适用于新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系统。此系统建设工作自今年5月8日启动。
工商业垃圾指商店、食肆、酒店、办公室、私人屋苑街市及所有工业活动产生的废物,建筑及拆卸废物、化学废物或其他特殊废物除外。...香港垃圾排放费的收费标准为0.11港元/升,如果按比重0.45kg/升估算,香港垃圾排放费的单位质量收费标准约为0.24港元/公斤(2019年,香港人均垃圾日排放量为1.47公斤,一家三口每月需缴纳垃圾排放费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环节管理1.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申报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方面,省级六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筑垃圾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双控”目标。
为规范本市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二、鼓励源头减量(一)绿色消费鼓励居民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家电,减少大件垃圾排放。
启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健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机制,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健全“属地负责、市区联动”的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五、运输建筑垃圾须由经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具备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运输,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的企业,须到西昌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手续的运输企业,不得违反法规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第一部分 政策法律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在排放管理方面,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再设置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行政许可的规定,而是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实行备案制,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要求。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
《建筑垃圾排放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带泥上路、沿途遗撒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材和环保等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建立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的核准审查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