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在业界被称为《超级基金法》。...02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酝酿阶段由于早期的《超级基金法》责任认定过于严苛,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问题逐渐凸显。
特点二:颁布《美国超级基金法》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
超级基金法首次明确定义棕地(brownfield)为“不动产,而这些不动产的扩张、重新开发或再利用可能由于有害物质或污染物的存在或潜在存在而变得复杂”。...(3)为提高超级基金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针对执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潜在的责任方可能承担无限的且不确定的责任,会引起大量的法律诉讼,使小企业承受不公平的负担,美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修正案和补充法案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代表,欧美工业化国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技术体系。
1980 年,美国通过《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这部法案更多时候被称为《超级基金法》。...1996 年,为应对数量可观的地块被持续加入污染场地名单,美国国会对超级基金法进行修订,该基金总数扩大至85亿美元。
四、总结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在土壤修复治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在土壤治理前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护航,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美国的《超级基金法》类似,具有强大的约束。
缺乏国家层面系统性的建设规划,没有对具体需求、存在问题、整个建设投资规模的指标加以量化;标准规范不完整“比起美国1980年颁布《超级基金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要晚上40年,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土壤修复行业仍处于非常稚嫩的阶段
摘要: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
美国以“超级基金法”为首的场地修复立法典范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主要由1980年生效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及其修正案等组成。
1.1美国超级基金法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来源包括工业泄露和溢出,石油库和化学品库泄露,农药滥用,清洁剂、油、防冻液随意处置,生活垃圾不当处置,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堆场等。
要求土壤污染的修复行为应当达到全国统一限值标准,虽然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统一要求,但这种“一刀切”不区分对待的做法使大量土地因为不符合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成为不合格土地,进而产生了大量闲置土地,与美国《超级基金法
二、超级基金法,打破常规顺应民意事实上,早在拉芙运河事件发生前,美国就出现了一些历史遗留污染造成的公众健康受损案例,只是因为规模较小未曾引起广泛关注。...考察发达国家在历史污染场地治理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美国超级基金法(为《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代表,欧美工业化国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技术体系。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超级基金法首次明确定义棕地(brownfield)为不动产,而这些不动产的扩张、重新开发或再利用可能由于有害物质或污染物的存在或潜在存在而变得复杂。...《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也称超级基金法
美国《超级基金法》、德国《废物处理法》、美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新加坡《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与义务,基本原则为谁产生谁负责,强调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与处理
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的潜在责任人(potentialresponsibleparties,prps)包括污染者和土地权利人。
棕地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该法将棕地定义为:由于有害危险物而使其受到现实或者潜在污染的不动产。
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一般财政拨款;针对石油和化学产品征收的专门税;针对年收入在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征收的环境税;向违反《超级基金法》的相关环境责任公司及个人征收的罚款和惩罚性赔偿金
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也采用了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追溯责任制度。
《超级基金法》规定需建立一套筛选机制以评估场地的相对风险,决定npl名录的增选和删除。...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中提出建立超级基金和国家优先控制名录(npl),列入npl名录的场地才可能使用超级基金,成为超级基金场地。
美国80年代中期超级基金法出台后,公众开始关注土壤污染的危害,对危害的恐惧以及经验的缺乏导致了欠科学甚至过度修复。
《超级基金法》的官方名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个修复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内容是:有污染就须有清理修复行动,有污染损害须进行赔偿,有污染须找到污染责任方。
这一事件导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出台。该法律规定对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法律责任。
美国政府出台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倒。其做法有四种:一是综合利用,二是分级处理,三是高级利用,四是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