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绿剑2023”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精准,实施“靶向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攻坚大案要案查处,严惩重罚恶劣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个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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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剑2023︱台州市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8-15 11:43 来源: 台州生态环境

自“绿剑2023”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精准,实施“靶向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攻坚大案要案查处,严惩重罚恶劣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个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玉环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群众来访,反映“某铜业公司周边区域存在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接信访件后,立即使用“高空瞭望监控系统”,对信访件所述区域开展远程视频巡查。经巡查,发现有一企业厂房存在烟气排放异常的情况。结合该区域的企业分布平面图,基本锁定为玉环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随即赶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主要工艺为再生砂生产和覆膜砂生产,建有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在当天生产时明知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无法运行,仍然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有效的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3年2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台环(玉)罚〔2023〕11号),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下一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一直在探索新的执法制度机制。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是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案以信访举报为线索,拓宽了环境问题发现渠道;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精准锁定违法主体,将生态环境执法引入了“数字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的快车道。近年来,科技手段为执法人员装上“千里眼”,群众力量为生态环境加上“顺风耳”,两者结合做到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有着较好的警示作用。

温岭市某服饰厂废水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日常巡检时发现温岭市某服饰厂废水自动监控pH数据值近期出现多次异常波动。执法人员立即调取对应时间段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员工自2月27日以来多次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pH探头附近倒入不明液体并搅拌,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在线数据干扰嫌疑。为进一步固定违法证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并在当日下午开展现场勘察,公安机关协助环境执法人员识别人脸,辅助执勤执法。经调查,视频监控中出现的加料桶内存在淡蓝色液体,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排污口旁放置一大蓝色塑料桶内存放大量稀释后的柠檬酸,两名当事人对监控干扰在线数据等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在pH探头附近倒入的不明液体为柠檬酸、片碱水等酸碱调和溶液以维持pH值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于3月22日将该案移送温岭市公安局。

案件启示

一是完善机制,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分析。结合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监管是执法工作的重要一环。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建立在线监管巡查闭环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专人开展常态化巡检工作,为发现线索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辅助执法,借助第三方技术精准调查。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开展辅助执法工作,为现场核查提供技术支持,助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再提升,提高办案精准性、科学性。三是提前介入,提高案件查办效能。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现场联合办案,对作案当事人进行初步筛查,有助于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充分保障案件时效性。

天台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河道雨排口时发现雨排口中的水呈现乳白色,当即顺着雨水管路开展排查,发现该雨排口流向至天台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进入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生产,但公司厂区东北角有一水池,水池内液体也呈乳白色,水池接出一根管道通向该公司西北角车间,在该车间外冷却水循环池箱下方发现一个雨水井,该公司厂区东北角水池接出的管道接入该雨水井内,并有乳白色液体正在外流,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天台分局于2023年3月25日进行立案查处,拟罚款24万元,下一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例,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玩“捉迷藏”。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偷排废水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开展地毯式搜索排查,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仙居县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电话,称“仙居县安洲街道柱岩村岩门谭后门山盘山公路处路段沿边路基下有漆桶倾倒现象,可闻到较大异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地有大量漆渣、漆桶倾倒,倾倒点地面呈黑色,现场可闻到强烈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考虑倾倒地处于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立即联系第三方处置单位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启动“一案双查”,对现场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经与周边村民沟通了解,案发时间在1月7日23:30至1月8日3:00之间。根据部分倾倒固废标签上的“**科技”“金华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批倾倒废物来自金华市永康市,并立即与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交通局等单位联动,翻查周边监控录像,重点排查案发时间段金华市来仙居车辆,并初步锁定嫌疑人员。2023年2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赶赴金华市永康市,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进一步排查,发现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经查实仙居县安洲街道倾倒固废为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产生的漆渣、漆桶,根据该公司环评文件显示,漆渣、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通过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查阅企业近年的原辅料出入库台账、危废管理台账以及环评文件等方式,确定倾倒的漆渣、漆桶等危险废物重量为3.078吨,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4名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及时应急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倾倒地处于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执法人员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有力维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同时跟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多跨协同办案,严打危废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第一时间开展跨地多部门协调联动,与仙居县公安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等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调查执法,利用视频监控、人脸比对等科技手段锁定可疑车辆、可疑人员,顺藤摸瓜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三是畅通举报渠道,提升执法效能。群众信访举报是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重要的一环,有效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来源,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领域监督管理范围。本案中,群众举报提供准确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关键信息,为案件调查取证创造有利条件和时机。

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联合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仔细查阅对比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工作台账、原始记录等资料,发现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一份检测报告中针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三项污染物采用定电位电解法进行检测,该检测标准要求气样采集时间为5-15分钟,但原始记录显示只采集了两分钟。执法人员当场锁定证据并迅速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存在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面对执法人员提供的确凿证据,该检测公司报告签发负责人和采样人员无从狡辩,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于4月17日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50000元,对报告签发负责人周某某处罚款7600元,对采样人员洪某某、葛某某各处罚款5000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重要组成,为企业等主体提供专业的生态环境相关服务,其业务的技术性、专业性是此类机构安身立命的基本。但现在一些第三方机构不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提供服务,甚至弄虚作假帮企业蒙混过关,这些行为既产生了生态环境上的安全隐患,也是破坏行业市场秩序,砸自身饭碗的短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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