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2023年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时发现,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监测报告存在问题,涉嫌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固定证据,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委托相关机构和专家对该公司出具的300余份监测报告开展核验认定。经查,该公司出具的80份监测报告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造假报告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66.49万元。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9月,中山市公安局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20万元;总经理罗某慧等5名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同时,应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发现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比对报告存在问题,非甲烷总烃的参比方法测量值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值相似度过高。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询问参与实验人员,固定文书证据。经查,该公司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在监测过程中,故意更换样品,用重新配制的气样替换现场采集样品并完成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八十九条规定,实施“双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8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3万元。
【启示意义】
推动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相关工作,是营造主动守法环境有力抓手,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化监测服务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但少数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信力。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三、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存在同一车辆初检和复检的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一致问题。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检测苏A0**23车辆时,工作人员有插拔可疑设备的动作。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验时,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年11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3.5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启示意义】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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