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揭阳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意见的公告,揭阳市全部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公众意见时间: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9日。
揭阳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揭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年7月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无须办理环评手续的燃气锅炉应在投用后,由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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