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一)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现有(包括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以上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省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新标准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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