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锅炉。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