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东莞印发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1日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有关标准内容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http://gdee.gd.gov.cn/hbbz/)查询。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万承浩、陈伟忠,联系电话:0769-233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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